一方生活困难,离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浏览10w+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7万人
专家导读 离婚经济帮助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以离婚时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的实际情况为准,并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一方生活困难,离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一、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没有工作、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案例简介

岳某(男)与曹某(女)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岳某向法院起诉与曹某离婚。庭审中,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曹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主张岳某应给予自己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0元。后经法院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确无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法院判决:

一、准予岳某与曹某离婚。

二、岳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予曹某经济帮助20000元。

争议焦点:

生活困难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律师观点: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故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二、那离婚经济帮助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以离婚时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的实际情况为准,并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此外,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负担能力,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后,会使自己陷入生活困难状态,则无须承担给付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

其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即只有在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可以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否则不得适用。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最后,对于经济帮助的方式,可采取现金帮助、劳务帮助或实物帮助等。同时,离婚经济帮助,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4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一方生活困难,离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4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4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7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8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0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3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一方生活困难,离婚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以离婚时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的实际情况为准,并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以离婚时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的实际情况为准,并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否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吗我国离婚经济帮助本质上属于离婚后扶养的一种,属于救助性扶养。它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不是这种法定扶养义务的延伸,而只是派生于原夫妻关系的一种责任,是离婚后的一种善后措施。离婚经济帮助的价值有三:其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本身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法律化。通过这一制度,占社会支配地位的伦理道德观念能够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其
二,将解决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义务和责任交由另一方承担,减轻了国家和社会之负担,间接地以私法之手段解决了公法之需要,此点与扶养制度的价值相近。其
三,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为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人填补了请求权。尽管在现代社会婚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未写进法律,但配偶一方对他方是有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的,在离婚时对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是对另一方保持婚姻生活不被破坏之期望的填补。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只是有经济条件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方适当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双方离婚后仍然保持同一生活水平。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婚姻关系终止时,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实质上被法律赋予了义务和责任,因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更倾向于缔结婚姻以获得保障。从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帮助能力,而生活困难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二是没有住房。之所以将离婚时没有住房视为生活困难,因为住房是一项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在人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目前房价高涨,即便租房居住也需要一笔不菲的开支,故为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除其离婚的后顾之忧,离婚时应对没有住房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可不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以离婚时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的实际情况为准,并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提供帮助吗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家里困难,村里不给予办贫困户,应该如何举办?
[律师回复] 农村申请贫困户的标准:
一、农村贫困户分为:绝对贫困户和相对贫困户绝对贫困户是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相对贫困户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二、申请条件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没有经济来源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的。身体(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的。
三、申请流程贫困户的识别程序按“贫困户申请、五查五看、三评四定”的原则进行贫困户申请由农户提出贫困申请书。“五查五看”
(1)查收入、看家庭收入的稳定性。
(2)查住房、看居住房的安全稳固性。
(3)查财产、看贫富程度。
(4)查家庭成员结构、看家庭负担。
(5)查生产生活条件、看基本生产生活状况。“三评四定”(1)“三评”内部评议:驻村工作队对五查五看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贫困户初选名单。村(组)会评议:由村(组)对初选名单进行评议。村(组)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评议。
(2)“四定”村委会初定:村委会召开会议对贫困户初步名单进行初定。村民代表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初定名单进行议定。乡(镇)审定:乡(镇)组织召开审定会对村委上报的议定名单逐户审查审定。县级确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审定名单进行确定。四,符合以上标准的农村用户可申请贫困户。
扩展资料贫困户认定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的范围: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农村户籍常住人口。
二、贫困户识别的标准: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综合分析人均纯收入、住房、医疗、教育保障情况。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贫困标准(2300元不变价)。年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住房方面: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医疗方面: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教育方面: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三、贫困户申报程序:农户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确定、公告→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困难补助金属于遗产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亲逝世,其所在的单位发给的困难补助费用是否算作是遗产而被子女共同继承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2月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对一起子女要求把困难补助费作遗产继承的诉求,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杨闻、杨桦、杨瑛与杨萃四人是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在世时,给了杨闻一栋房屋,由杨闻负责父母的赡养、疾病治疗和养老送终,其他子女也没有什么意见。自此,杨闻就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等一切义务。2003年5月,母亲逝世后,2004年5月2日,父亲也撒手人寰,都是由杨闻来负责处理丧葬事宜,兄弟之间各自也相安无事。父亲老杨逝世后,杨闻于2004年7月14日从父亲原所在单位拉么锌矿领取了医药费7073.2元、丧葬补助费3274元、困难补助费3941.6元,共计14288.8元。杨桦过后知道了杨闻领款事宜,认为这是父亲的遗产,杨闻应将14288.8元中的1/4分给他继承,杨闻拒绝,就被杨桦诉上法庭。一审认为,14288.8元中的医药费7073.2元和丧葬补助费3274元是对实际支出的补助,不能算作遗产,但其中的困难补助费3941.6元是对已故职工家属的困难补助,子女都有权进行平均分配。因此判决:杨闻分别支付给杨桦、第三人杨瑛和杨萃各985.4元。判决书送达后,杨闻不服上诉,认为困难补助费3941.6元是发给与已故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属的,没有与已故者生活的家属不应参与分配,一审的裁判存在错误。河池市中级审理后认为,困难补助费3941.6元是老杨所在单位对死者家属发放的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死亡职工的家属解决因职工死亡而带来的困难,不是老杨的遗产。老杨与杨桦、杨瑛、杨萃不共同生活,而且杨桦、杨瑛、杨萃也已成人和成家,不需老杨供养。老杨生前是与杨闻共同生活并由杨闻负责养老送终,所以老杨单位发给其家属的困难补助应视为是对杨闻的补助,其他子女是无权参与分配的。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桦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一方生活困难,离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