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107次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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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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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且上诉人自愿将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数额从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对此部分数额被上诉人亦予以认可,故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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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焦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尚欠款项的数额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指的是借贷双方的资金融通行为,借贷双方应当具有借贷的合意。

尽管女方向男方转款107次,但并不能证明男方向其借款的目的。

同时,女方向男方转款的次数、数额,与平常大众理解下的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不同,其“借款”给男方的外观表现,有悖常情,证据不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女方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女方,上述可体现男方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女方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男方在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酌定对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女方大部分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男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5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女方、男方于__年__月确立了恋爱关系。

10月,男方与其他女孩结婚。

自9月21日起,女方通过手机软件,共给男方转款107次,计150221.37元。

另查明,上述107次转款中,有八次转款的钱数是“520元”或“1314元”等民间约定俗成明显带有爱意的数字(其中有三次出现在男方结婚前,五次出现在男方结婚后)。

另有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数的钱数出现在之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方认为其利用手机红包向男方转发的107笔款项,系男方以各种理由向其借用的。

但是, 民间借贷指的是借贷双方的资金融通行为,借贷双方应当具有借贷的合意。

尽管女方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了其向男方转款107次计150221.37元,但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的仅仅是女方给男方转款的事实,并不能实现女方想证明男方向其借款的目的。

同时,本案女方向男方转款的次数、数额,与平常大众理解下的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不同,其“借款”给男方的外观表现,不符常理,有悖常情。

此外,女方提供的通过手机向男方转款的软件截图中,并没有出现过“借款”的字样,男方对女方的“男方向女方借款”的诉讼请求亦不予认可。

故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女方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判决:

驳回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女方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107笔款项真实存在,而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聊天记录中充分体现了被上诉人多次以家里老人有病、缺钱为由向上诉人借款,每次上诉人都已微信转款的方式转给被上诉人。

因为双方当时还是恋人关系所以并未出示借条,这也符合生活常理。

其次,关于被上诉人一审中所说的“520”“1314”代表爱意的数字,是一种赠与行为上诉人不予认可。

即使如一审法院认定的是赠与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二人在恋爱过程中上诉人赠与代表爱的含义数字,也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份赠与是需要对方对其爱情的忠诚及结婚作为前提条件。

另外因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钱款很多都是透支的信用卡,这种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带有爱的数字转款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的生活,上诉人有权行使撤销这部分赠与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借贷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一审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一审法院不仅未采纳且未质证。

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承认有钱的时候偿还欠上诉人的钱款,没有借款又何来还款的事实,因此已构成了双方借贷的合意。

一审法院将有特殊数字的转账认定为上诉人的赠与行为,以点代面将所有转款全部认定为赠与行为违背了事实的真相,更违反了立法的目的。

男方辩称: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恋人之间的相互赠与,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自认应从一审认定的转款150221.37元中扣除男方曾经还款的2000元及2月28日未转账成功的5000元,并同意将有意义的金额(两笔笔1314元、一笔1314.21元、五笔520元,共计6542.21元)予以扣除。

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36679.16元。

再查明,从上诉人提供的转款明细可知,11月之前上诉人转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除上述八笔之外)总计15003.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围绕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尚欠款项数额两项进行审理。

关于法律关系一节,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上诉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上诉人。

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中亦能体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

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明确了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其中包括一审诉求中未扣除的已还款项和未转账成功款项,对此被上诉人并无异议;

此外,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且上诉人自愿将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数额从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对此部分数额被上诉人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上诉人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被上诉人在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本院酌定对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

综上,被上诉人应给付给上诉人的款项数额为136679.16元-15003.95元=121675.2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___区人民法院()辽040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男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女方121675.21元;

三、驳回上诉人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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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闺蜜失恋了,然后因为同居有很多纠纷,就想知道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男方给付大额财物其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句话说,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的原因、法律依据由于婚约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返还财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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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没登记结婚彩礼钱应该怎么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3、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三、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
1、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
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应该怎么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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