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不诉为什么那么难?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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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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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严格的考核制度一方面想降低居高不下的逮捕率和起诉率,另一方面又对检察官不放心,怕他们乱用不捕不诉之权,不信任的结果就是,考核制度与刑事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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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捕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先来看高检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的情况。

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捕率为30.6%,同比增加7.8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5%,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44.2%,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

数据的背后,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功效的逐步显现。

整体看,不捕不诉率虽然有所提升,但提升缓慢,30.6%的不捕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15.5%的不诉率,提升空间更大。

我们看,不诉率只提升了2.4个百分点,不及不捕率提升的三分之一。

原因主要在于,不捕之后,只要起诉到法院,判了实刑,还是可以收监的,但是如果不诉了,万一案子出现其他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犯新罪等,就面临错误不起诉的困境,如果不是特别明显的、可以不起诉的案子,检察官的一般原则是,能诉的就诉。

2. 适用不捕不诉慎押的案件范围最高检苗生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

一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刑案件;

二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

三是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等。

结合适用范围,再来看一组数字:

我国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的53.9%升至的76.8%,再到的77.4%。

结合15.5%的不起诉率,不难看出,绝大多数轻刑案件都做了逮捕决定,诉到了法院,并且也做了有罪判决。

也就是说,实务中77%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轻刑案件,除特殊情况外,理论上都可以不捕,但至少40%以上的案子还是做了逮捕决定,高逮捕率的结果自然是高起诉率。

3. 不捕不诉难的原因一边是“不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广,一边是不捕和不诉率的尴尬场景,而且这种尴尬局面短期看,并不会明显改观,原因如下:

(1)重刑思维抬头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兜底条款被使用的频率不断提高,重刑思维越来越多的运用在生活中。

当出现新情况时,不是先让子弹飞一会儿,而是着急忙慌的“刑事他”。

这种思维推动下,公安民警和检察干警很难把“不捕慎诉慎押政策”入脑入心,也很难放开手脚。

(2)“谦抑性原则”失守刑法是社会最后的防线,保持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品格,只有穷尽了所有手段,还不能很好解决矛盾,并且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刑事程序。

但是,目前谦抑性越来越少被提及。

笔者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讨论经济犯罪案件,大家常常会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谦抑性——能不入罪就不罪。

但是,现在,积极刑法已经形成共识,逮捕、起诉、有罪判决,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3)标准不明,权责不一被案子喂养的检察官,办案能力毋容置疑,但是为什么他们轻易不做不捕、不诉决定?

虽然有明确的“不捕不诉慎押”政策,提出了适用的重点案件类型,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标准,也没有对依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到底什么案件不捕,尤其是不诉才是合适的;

如果做了不捕、不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等,是否对不捕不诉案子就认定为错案?

是否要对承办检察官追责?

如果是,他们还有动力不捕不诉吗?

(4)过于严格的考核制度一方面想降低居高不下的逮捕率和起诉率,另一方面又对检察官不放心,怕他们乱用不捕不诉之权,不信任的结果就是,考核制度与刑事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不捕不诉案件向来是评查和考核的重点,而且还会被反复考评、多次考评,多级别考评。

作为普通的检察官,在严格到让人望而生畏的考核面前,首选当然是一捕了之,一诉了之。

笔者了解到,有检察官因为一个案子做了不起诉决定,被反复调查数月之久,反复做说明,反复讲道理,反反复复向不同级别不同单位的调查组,证明自己的清白,久而久之,抑郁了。

一项好政策的出台,需要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执行标准,更需要与之匹配的考核激励机制,否则,只能是曲高和寡无人应,无法落地,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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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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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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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如果要房东拿着那个难不难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嗯嗯嗯嗯
[律师回复] 办理流程及手续:
一、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2(含1000 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2(含2500 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2(含500 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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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
1.2元/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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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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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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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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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
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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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个户口改姓都那么难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前提上,是不难办理的,迁移户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迁移户口之前或者迁入户口之后,改名(姓)的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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