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制下怎样查找出资不实?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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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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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认缴制下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以及股东的经营报告中都会查出来出资不实的情况。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股东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足额的进行出资,如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出现的,股东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股东认缴制下怎样查找出资不实?

一、股东认缴制下怎样查找出资不实?

股东认缴制下,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以及股东的经营报告中可以查出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实的情况,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了三方面,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中,股东虚假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二、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如何界定?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上面、

三、 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公股东的出资不实的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股东严格按照规定去出资对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严格的按照规定去执行,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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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做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出资但最后期限未到,鉴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可直接判决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必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判决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一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对不产生对外约束力。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出于信赖与公司交易,公司就应当以其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以各个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公信力的体现。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定,仅在出资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可以对抗包括在
第三人刘某。
二、是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解释(三)》的应有之义。根据最高人民就《解释(三)》的答记者问可知,该司法解释制定目的有三: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
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由此可知,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制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如不迳行判决出资未到位股东承担责任,而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到来之时再判该股东承担责任,则很可能致使债权人最后一无所获,从而怠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违《解释(三)》的立法目的。
第二种做法:不能判决出资未到位股东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一、认缴制在激发股东创业、促使公司自由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对债权人保护造成了缺少。理论上一致认为有必要规范股东认缴行为,但如何规范,特别是能否直接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这一问题上,理论界目前尚存在很大分歧;
二、认缴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系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这种对个人责任的科处,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
三、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故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理论略显不足;
四、股东未出资的金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6)债权人并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来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对债权人利益予以救济,如可以通过认定行为无效来规制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可以通过适用《破产法》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等。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来维权。因此,在理论存有较大分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诉讼方式通过突破认缴制来判定股东责任加速到期,进而让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诉请理由尚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在最高人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全国各地不同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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