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脱管再犯罪需要对所犯罪行进行定罪量刑。可以立即收监或者逮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 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
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弄虚作假、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的出现。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 机构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 机构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主要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采取一些其他方面的刑事处罚措施的人员,由于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不适合在监狱执行刑罚,所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在监外执行的过程当中托管存在着新的犯罪行为的话,是需要定罪量刑并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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