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授予给组织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条件如下:
第一,主体条件。从主体上来说,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授权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内容条件。从内容上来说,被授出的行政处罚权应是共有权力而不是专有权力。共有权力可以由几个机关享有,具有可转让性。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具有专一性和不可转让性。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权力,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专有权力,也不能授权组织实施。
第三,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罚授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转移,经过授权,被授权者就取得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授权的对象必须严格。组织作为履行一定社会职能,它具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所以,行政处罚的授权的对象应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授权的对象。但是,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从一般意义上讲,它不仅包括含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还包括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并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有必要对这里的“组织”作出限定,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履行不同的职权。
其次,这里的组织也不包括行政机关。因为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的概括职权,法律、法规将某一项具体的处罚权赋予特定行政机关行使,属于行政的正常分工,不是这里的授权。
最后,作为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根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组织、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
在我国,社会团体往往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如工会经常行使某些社会救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妇联经常行使某些与计划生育管理、妇女儿童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了更好地行使这些管理职能,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需要专门设备,授权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事业组织进行管理更容易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所以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这些事业组织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形式条件。从形式上来说,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主体的统一性,防止乱授权造成的处罚主体混乱的现象。
我国的法律中写明,对违反的犯罪人可以行使一定的处罚措施,其中就包括了行政处罚此项处罚措施,它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对会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也是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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