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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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处罚严重的、情节复杂的案件等。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紧急听证程序。不同的程序,有不一样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有以下: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我国的行政机关的权利行使的规定中,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我们在生活中很少接触,因此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只要有了程序的介绍就不必到处跑,有了这些程序,我们就可以按照步骤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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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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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处罚程序具备哪些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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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必备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必备条件有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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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目前有涉及一些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但是要走很多程序,目前有点迷。想咨询一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有什么程序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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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程序
[律师回复] 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而一种常用的方式。
行政裁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申请。
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2、立案。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3、通知。
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
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审查。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6、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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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哪些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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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审理行政抗诉案件程序问题的程序
[律师回复] 。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通知》认为,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还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通知》说,人民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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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行政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不过,行政相对人应该在行政单位告知听证权以后的三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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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因开车被行政处罚并在声誉上受到了影响,现在想要申请行政赔偿,请问什么是行政赔偿程序,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的请求仅限于赔偿,对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并无具体要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适用行政赔偿的先行程序。行政赔偿请求的先行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独提出赔偿请求通常适用于:     
(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并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     
(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仍有异议的。     
(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上述情况,都需要适用赔偿先行程序。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特点是: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三)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赔偿请求人都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伤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及对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当然,如果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就该损害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四)书面请求     
请求赔偿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受害人无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     
(3)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书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便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明示该赔偿请求是针对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的,以便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4)申请的年、月、日。因为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所以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申请书是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主要书面材料,因此必须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语言简明,字迹工整,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请求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     
(五)法定期限内提出     
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以附带的方式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一般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确定附带请求赔偿的期限,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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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煤矿公司,由于公司的换为保护不过关,被行政处罚了,煤矿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ooo0元以上罚款的)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举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以外,被罚款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任何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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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必备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必备条件有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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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马上就要司法考试了,但是对于相关的司法程序不是特别的懂,想咨询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属于行政司法程序吗?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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