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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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假离婚,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要,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在达成离婚后,重新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时,假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芳结婚已有10年,孩子也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夫妻双方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决定买一套学区房。但夫妇二人作为本地人,只能买两套房子,而且自己的名下已经够两套了,为了买学区房,两人商量好,就是假离婚。

所以,2019年,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孩子由小芳抚养,小张支付抚养费;双方名下有一套住房,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离异后,双方如愿买下学区房,再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复合一年后,因感情不和而要离婚,但这次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了争执。

小张认为,双方之前为购买学区房而写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属无效,财产也应该归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小芳认为,两人初次离婚,都是因为感情不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房地产在初次离婚时就明确地归女方所有,因此,房产应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

二人初次离婚时签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这个“假离婚协议”是真的还是假的。若为假离婚,其“假离婚协议”对双方无影响,若为真,则需按“假离婚协议”办理房屋。

举证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则应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在本案中,小张主张双方为规避购房政策而进行的假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因此,小张有举证责任,他必须向法庭提交一份完整的证据,以证明离婚协议并非他和他妻子心底的真实愿望。但更多的是他们为逃避购房政策而作假。

法院判决:

离异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并不是小张内心的真实想法。因此认定双方第一次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无效。

律师分析:

夫妇二人在办理离婚和签订离婚协议时,应预见到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多数人所想的那样:我们双方已复婚,离婚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若无特殊情形,特别约定或有足够证据证明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离婚协议均为有效。因此,不要为了逃避政策而最终弄巧成拙,让“假离婚”成为真正的灾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错误的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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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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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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