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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能否认定为侵权
经常会有人咨询:“李律师,我怀孕做了流产,我男朋友需要负什么责任吗?”“我们恋爱期间,我宫外孕了,男方现在不管我怎么办?我可以追究他的侵权责任吗?”
李律师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谈谈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能不能认定为侵权。
小红与小明恋爱期间,因自愿性行为,之后左侧输卵管妊娠,也就是宫外孕,从而造成小红左侧输卵管切除和10级伤残。
小红诉请小明赔偿。
杭州婚姻律师解析:
构成侵权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案中,小红与小明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虽然在社会上是不提倡的,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所以小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明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双方发生性行为之后,导致小红伤残后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小明应对于小红伤残后果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判决小明补偿小红1.2万余元。
杭州婚姻律师提醒:女性朋友们,给自己多一点保护,没有人会为你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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