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收模式的方式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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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6%),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预征收模式的方式有哪几种?

在一些号称“2个月内签约率突破95%”的征收项目中,看似一团和气的背后,却隐藏着现今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中存在的一个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警惕的现象——预征收,也叫模拟征收。

在明律师认为,这类征收活动表面上风风火火,效率极高又合乎民意,实则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巨大风险的怪异做法。

那么,所谓的“预征收模式”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猫腻呢?被征收人为什么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呢?

我们先来最直白的讲一下什么是预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征收的法定程序一定是先就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再顺序开展调查登记、入户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直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最直观的看,这种模式打乱了《条例》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顺序,是在法外创立了一个新的程序,属于严重违反上位法规的情形。

那么这么干究竟对被征收人一方有什么危害呢?首先要明白一点,这种模式对于征收方肯定是有利的,不然它不会发明这个东西。

有利在哪儿呢?就是它利用程序手段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强行“捆绑”——抓住了被征收人想搬新居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遍迫切愿望,在预签约之初以“如果你不签约项目就启动不了,搬迁就遥遥无期”为由对被征收人群体进行变相“要挟”,使得一些善良的被征收人出于“集体”利益的考虑而在匆忙之中选择了签约。

这样,征收方就得以挟集体利益来逐一对被征收人进行击破,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签约率。

此时,预先设计好的“由量变到质变”发生,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剩下的20%以内的未签约户一下子就沦为了少数派,站到了绝大部分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对立面。

“发动群众斗群众”的目的再度达成,最后这部分少数即使对补偿数额非常不满,也往往会迫于形势压力而选择签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的协商、博弈空间被大大压缩,所承受的来自外界的签约压力却是明显加大,坐收渔利的就只有征收项目的发动者了。

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结果,在此类模式的运用之下无疑将层出不穷,最终受损的就是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结果的权利。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

其一,从法律性质上讲,预征收模式完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系明显的程序违法

但就现阶段而言,有在各地愈演愈烈之势。

预征收的实质,是一种协议拆迁,是将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的责任变相转嫁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现实中,这种模式多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而在集体土地上面临所谓“旧村改造”项目时,则一般采用更加“著名”的腾退拆迁模式。

其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预签约行为的实质法律后果,与正常征收程序中的签约行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因此,如果你对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尚存不满,就一定不可轻易进行所谓的“预签约”。

否则,你的行为不仅是给自己戴了紧箍咒,更会成为对其他被征收人也就是街坊邻居的实际压力来源。

现实中,征收方往往拿着90%以上的签约比例强调自己的项目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90%了还不是公共利益么?殊不知,这个91%的得来,实际带有“连哄带骗”的嫌疑,与《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根本不是一回事儿。

在《协议拆迁的种种阴谋,在明律师为你逐一揭穿……》一文中在明律师曾讲过,应对此类拆迁的关键就是不要轻易在任何名头的协议、合同上签字。

你不签字,项目就启动不了,就有望为自己的维权博弈赢得宝贵的时间和空间。

一旦签约比例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留给被征收人一方运作的空间就会大打折扣,被征收人就将落入“自己刨坑自己埋”的尴尬境地。

其三,预签约模式泛滥所反映的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在征地拆迁领域有法有规可依的情况下,却到处都在发生以各种名义、手段、马甲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事情。

预签约是一个,腾退是一个,先行用地又是一个……这就意味着,解决上述情形下的补偿安置问题已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牵扯众多的利益纠葛的平衡过程。

因此,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沟通、谈判,便是解决问题最为高效、可行的方式。

贸然起诉至法院,结果很难对被征收人有利,反而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无用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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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外订单增加,我们工厂打算扩大生产,但缺乏流动资金,想向银行申请贷款,与银行咨询后,银行建议我们用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向银行融资,我想了解银行提出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究竟是一种什么融资模式。
[律师回复]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其操作流程不同于其他融资方式,一共分为三步: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标准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标准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二、授信申报
  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三、放款流程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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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物权属及相关单据审核。审核质押物购销合同、发票、质保书等。
  
4、办理保险。质押物验收后,由银货通协助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
  
5、办理出款手续。
信托的融资模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信托公司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利用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进行融资。房企用这种最不容易被人注意,但却最为直接的方式融到了所需的资金。 短期内抑制了房市投机的冲动,也迫使房地产开发商不惜以高成本及任何可能的变通方式融资对接资金链条,以避免资金断链。 信托融资方式的特点 一是融资速度快。信托产品筹资周期较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所花时间成本相比,信托融资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主商定即可,发行速度快。 二是融资可控性强。我国法律要求设立信托之时,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自有资产相分离。这使得信托资产与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以及破产风险相分离,具有局部信用保证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信贷和证券发行都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其信用风险只能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来防范控制。 三是融资规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信托融资的规模往往很有限,这一特点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吻合。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范围和规模较小,对融通资金的需求量也很有限。因此资金募集的水平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对应,信托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也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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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收模式来袭,被征收人需警惕!
其一,从法律性质上讲,预征收模式完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系明显的程序违法。其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预签约行为的实质法律后果,与正常征收程序中的签约行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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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中的三种模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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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三种情形为预征收模式,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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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几种,怎么预备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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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不想干这份工作了,想要辞职,问一下解除劳动合同模式有哪几种处理方式呢?
[律师回复] 第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合同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延伸补充: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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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收模式,被拆迁人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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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模式分包专票抵扣问题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21年8月1日起,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该项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四、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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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模式分包专票抵扣税额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21年8月1日起,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该项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四、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征收模式分包专票抵扣的问题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21年8月1日起,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该项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四、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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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三函”,你的征收项目遇到这种新模式了吗?
一会三函模式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而发起的一种简政放权方式,其目的主要是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会是指集体会议审议决策。三函是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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