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腾退,你应该采去什么样的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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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绝大多数腾退项目都不适用598号令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不是征收而是协议搬迁。其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是“一以贯之”的不变维权起点。其三,时刻谨记,不要随意签约。其四,维权思路一定要开阔。
面对腾退,你应该采去什么样的措施

之所以标题中带个,是因为在明律师思前想后都觉得“腾退”这个概念的前缀,表述为__这样“悬着”是极好的。

在现实中,你所遇到的腾退项目叫什么,是叫阿猫、阿狗还是铁蛋,都不妨碍后面跟着的腾退二字发挥功效。

那么,面对这不讲理的腾退,你究竟能够怎么办呢?

简单讲,腾退分两种:拆房的和不拆房的。

后者比较常见的情形叫做“文保腾退”,这种项目确实是公益性的,不挣钱,房子本身是文物保护单位,腾出来是为了改建成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名人故居,因而只腾空不拆房。

对于此种情形,被腾退人确实拿不到太高的补偿,这点大家也都可以理解。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下,略高于1:1的补偿安置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前面一种,以各种腾退的名义拆房,究其作用于被腾退人的性质而言,和征收几乎没有区别,都是拆房+补偿安置的模式。

区别就在于,一般的征收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言,首先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

然而到了腾退项目这里,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腾退方或者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有时会有很大区别),或者直接就是某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其所适用的腾退程序极为随意、任性,往往就是一纸盖着腾退方大印的公告和一本印制得还算精美的《腾退安置方案手册》。

在此情况下,被腾退人如对补偿安置不满,其维权道路将会是十分坎坷、曲折的,在明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以下几点:

其一,绝大多数腾退项目都不适用590号令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不是征收而是协议搬迁。

因此,那些被征收人极为熟悉、了解的征收法定程序,到了腾退项目上几乎统统是不适用的。

我们知道,征收维权的一个原则就是“打程序,不打实体”。

而腾退项目也就是根据老百姓维权的这一特性而量身打造出来的。

“打程序”?让你没程序可打!协议搬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签约行为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往往与政府无关。

据此,被腾退人虽与被征收人仅两字之差,但在维权思路、方法上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比较客观的说法是,腾退项目的维权难度,的确要显著高于规范的征收项目。

这就好比拳击运动员碰上了散打王一样,拳头再重也没用,他不知道散打是可以踢、摔的,而他自己又根本不会。

其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是“一以贯之”的不变维权起点。

无论要对土地、房屋做什么,背后一定是有项目存在的,没项目,没人会想起来动地。

因此,从釜底抽薪的维权原理出发,通过信息公开、村务公开等手段全面了解涉案项目的建设情况,挖掘其中违法点进行博弈,便是腾退项目的重要维权之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若干情形一般总有一项可以套用在眼下的腾退项目上,它或许不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但可以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以及兜底性质的“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那么基于此,依据第30条进行村务公开便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何况还有第(五)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存在。

通过村务公开,就有可能发现腾退项目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进而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予以查处的途径将政府拉入到协商沟通之中,为维权增加筹码。

其三,时刻谨记,不要随意签约。

不随意签约决不等于不签约,何况被腾退人所面对的很可能是一份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协议而非行政的协议。

既然是民事协议性质,就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出现逼签、欺诈甚至组织人手帮拆的情形。

就这点而言,腾退的维权原则和一般征收是类似的,“没签”是一切的基础。

字签了就代表你认可了协议所约定的补偿结果,再想推翻自然会有很大的难度。

当然,在实践中签约环节的“坑”将会非常多,缺乏经验的被腾退人很容易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草率签字,过后则是悔之晚矣。

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这里面很多都是“心理战”,玩儿的是江湖骗子蒙人的那套把戏。

只要被腾退人内心足够坚定,头脑足够冷静清醒,避免在这一环节中招就是完全有可能的。

无论你多么想下笔签字,在最后那一刻停下笔再想想,就足够了。

其四,维权思路一定要开阔。

既然腾退方没打算按套路出牌,那么被腾退人也一定要“接招”而不能固守598号令规定的程序不放。

譬如居于腾退核心位置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通常就是不可诉的,相关程序提不起来。

那么就需要大家开动脑筋想一想,整个项目究竟还有哪些可能的切入点,比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环保问题?所能想到的,都有可能成为搭建协商平台的机遇。

只要程序提起来平台搭上去,提升补偿就是可能的事情。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腾退项目在实践中往往追求高效率,强拆、帮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降临在未签约走人的被腾退人身上。

因此,广大被腾退人一定要做好面对挑战、困难的充分准备,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案件,争取在较短的时间、较小的空间之中为自己尽力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从某种意义上说,腾退拆得快,则老百姓承受痛苦的时间也相对短,努力争取一把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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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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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我国正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领导者要经受得住这种严峻的考验,必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与方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公共事件。
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领导者如果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突发公共事件未发生之前,就将产生危机的土壤及时铲除,便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的出现。正如英国危机管理专家A所说:“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这就要求领导者能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同时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来有效地预防危机的发生。1.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是预防危机的逻辑起点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备不懈的忧患意识是使组织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领导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组织都可能发生危机,危机对于组织的命运生死攸关,必须警钟长鸣。危机意识的树立与强化,能有效地提高组织抵御抗击危机的能力,还有可能化解潜在的危机,或者及早发现危机,延缓危机的蔓延,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建立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预防危机的保证危机虽然具有突发性、迅猛性的特点,但它的爆发总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都有前期征兆。因此,如果能有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可以预测和控制危机的。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
首先要做好动态预测。领导者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可能会对组织的活动、生存造成潜在威胁的事件详细地列出来,并根据发生的可能性评估它们的等级,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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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3)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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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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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建立管理部门、制订管理制度、完善专利动态、积极保护申请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和措施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的情况造成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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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宣告失踪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特殊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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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残疾人在劳动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和方案
[律师回复]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组织、制度、场所、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目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一般包括这样三方面内容: (1)安全技术保障。比如机器设备和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井下安全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或采用,应当不致构成对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的威胁。 (2)工业卫生保障。如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损伤人体的措施。 (3)建立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制度等。 劳动条件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需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凡是对健全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同样适用于残疾职工。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措施中,对残疾人职工要采取特别措施,这种保护应该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并针对他们的生理特点,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比如盲、聋哑和智力残疾的职工,应该和健全职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职工的配合帮助。残疾职工的劳动位置、工种和所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点,以便安全操作。
我想询问一个关于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能够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rn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rn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rn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rn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rn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rn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rnrn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rn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rn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rn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路段管理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施工作业时安全措施若不做到位,极易引起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为保障交通安全,占道施工方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标志、施工警告信号、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须设置闪光灯号和红色定光灯号。施工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难以通行的路段,施工单位有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是,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公路法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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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公民被采取强制措施怎么办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公民被采取强制措施怎么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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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全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人民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人民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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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应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我国正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领导者要经受得住这种严峻的考验,必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与方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公共事件。
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领导者如果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突发公共事件未发生之前,就将产生危机的土壤及时铲除,便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的出现。正如英国危机管理专家A所说:“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这就要求领导者能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同时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来有效地预防危机的发生。1.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是预防危机的逻辑起点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备不懈的忧患意识是使组织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领导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组织都可能发生危机,危机对于组织的命运生死攸关,必须警钟长鸣。危机意识的树立与强化,能有效地提高组织抵御抗击危机的能力,还有可能化解潜在的危机,或者及早发现危机,延缓危机的蔓延,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建立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预防危机的保证危机虽然具有突发性、迅猛性的特点,但它的爆发总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都有前期征兆。因此,如果能有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可以预测和控制危机的。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
首先要做好动态预测。领导者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可能会对组织的活动、生存造成潜在威胁的事件详细地列出来,并根据发生的可能性评估它们的等级,依序排列。
其次,针对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制约,构建危机应对机制。危机应对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明确其职责、权利,确定其联系、沟通与合作的方式,以及不同局势下的调整与变通方案等。二是配置处理危机时所需的资源。这些资源主要是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明确其指挥者、管理人,以便在急需时能有效、及时地指挥、调配和管理;要明确其获取方式、存放地点、维护制度和使用说明,以便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之有效。三是明确信息沟通的方式途径。这里所说的信息沟通,既包括信息的收集与转换,又包括信息的传递与发布。构建危机应对机制时,领导者应该明确信息收集的途径与转化方式,确定不同对象的沟通原则与方法,确认信息的发布与传递渠道,以便及时收集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传递出真实可靠的声音。
二、见微知著,辨识于萌芽辨识危机,就是根据危机期的各种征兆,或根据危机出现的蛛丝马迹,辨识出危机是否将要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于领导者来说,危机识别阶段是最具有挑战性的。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见微知著的本领,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在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及时发现;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明察秋毫的本事,具有正确的判断力,能根据一些零星的迹象判断出问题的要害与关键,做出正确的抉择与判断;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作风,能虚心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以此来印证自己的判断。
三、快速反应,控制于开端有时,即使采取了预防减灾的措施和对策,危机事件依然会发生。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来势猛,发展速度快,情况复杂。如果处置不及时,易于激化矛盾,造成局面失控,引发更大的事端。因此,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领导者必须在理智冷静的基础上,突出一个“快”字。1.快反应。快反应,就是迅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摸清情况。2.快到位。领导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第一现场,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3.快处置。在事实基本清楚、趋势较为明显的情况下,领导者要抓住要害的人物和问题的关键,迅速采取措施,坚决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这个“快“字,也是山东阳信县委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一条重要的经验。2002年7月,山东阳信县刘庙村三名回民群众赶集买牛路经惠民县大桑村时,因不慎轧死一条,与户主发生争执引发冲突。在少数人的下,回汉双方各聚集数百人手持棍棒铁锨形成对峙,随时可能发生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阳信县、乡领导得知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成人墙双方,稳定群众情绪,教育疏散人群。公安干警火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平息事端,使得事件得到依法妥善的处理。
四、善后处理,着眼于未来控制了危机,并不意味着危机处理过程的结束。领导者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危机善后处理,也就是危机消除。危机消除的作用,就如著名危机专家诺曼·R·奥古斯丁所说的,可以为组织“提供一个至少能弥补部分损失和纠正混乱的机会”。一般说来,危机消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组织力量恢复重建;对受害者进行救援;调查危机发生的原因;评价整个危机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危机管理制度;预防、避免、管理下一个危机。
五、千法万法,不能忘一“法”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很多,但千法万法,不能忘一“法”,这一“法”便是法律。在法制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今天,“法”最有说服力和震慑力。例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刘丽英曾经到某县查处过一起案件。他们驱车返回时,突然被三百多名群众拦住去路。在一些人的下,不明真相的群众要求当场公布调查结果,有的甚至谩骂动手。
小区业主应该采取的维权措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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