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和赠与要怎么区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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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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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 将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赠与。而财产约定则不以物权的转移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你们虽然婚前签署了财产约定协议,不管房子有没有过户有没有加名,都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和赠与要怎么区分

杭州婚姻律师注意区分婚前财产约定还是赠与

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或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所以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结婚后各自的收入、接受的赠与、继承的财产进行约定。

需要特别要说明的是,这种书面形式的约定,不需要经过公证,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里,李律师要提醒的是,签婚前财产协议,您要区分是赠与协议还是婚前财产约定。您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 将会被认定为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赠与。

而财产约定则不以物权的转移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你们虽然婚前签署了财产约定协议,不管房子有没有过户有没有加名,都有效。

而且财产约定协议不可单方撤销,只能双方协议解除或以新的约定覆盖旧的约定。

财产约定也可以对还没有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约定,而赠与是只能对现有的具体的财产进行处分。

比如婚前个人财产中的存款,产生的利息部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双方也可以约定为产权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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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2、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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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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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包括:约定的时间、具体财产制形式、生效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谓之夫妻财产制契约更为科学,无论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为何,毕竟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财产契约。
首先,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系夫妻,而非一般契约的普通主体,财产约定的履行会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但也会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发展,这是一般财产契约所不具有的。
其次,夫妻财产契约一旦达成,即会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效力,婚前及婚内财产的权属按照双方的约定固定下来,无需按照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来实现权属转移。
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目的不同。前者仅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后者在于夫妻通过选择双方约定的财产制,从而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2、涵盖内容不同。前者通常只是通过合同约定改变某项特定财产的归属,并不涉及夫妻婚前及婚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后者对夫妻的财产均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使用,并决定夫妻现有以及将来财产的归属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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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通常受赠与的一方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用支付金钱作为交换。而买卖,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在二手房过户环节有各种税,但主要的只有三种,分别是税、个税和契税。房屋买卖的税收计算,个税是等于(本次价格-原值价格-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其他费用)20(也即是:差额的20。)税也要按照“满五唯一”分为三种,不满2年的房子,税为全额的5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税为差额的52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税。契税方面,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2。
房屋赠与的方式所需缴纳税款根据交易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而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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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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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详细情况在下: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比如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
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比如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就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乃《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延伸运用。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如何理解“约束力”一词呢?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手表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不能随便撤销,这就是所谓的“约束力”。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请求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地”的约束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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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赠予和赠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赠予和赠与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
只是“赠与”往往只是赠与某人,如小王将乒乓球拍赠与小刘
“赠予”则可以是某物,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刘对其说生日快乐,并赠予乒乓球拍。
因为“予”本身就含有给某人的意思,所以有时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但是,“与”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赠对象。
两者都是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相关法律
中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只是规定了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的财物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并未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有学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在所履行义务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怎么区别赠予和赠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赠予和赠与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
只是“赠与”往往只是赠与某人,如小王将乒乓球拍赠与小刘
“赠予”则可以是某物,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刘对其说生日快乐,并赠予乒乓球拍。
因为“予”本身就含有给某人的意思,所以有时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但是,“与”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赠对象。
两者都是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相关法律
中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只是规定了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的财物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并未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有学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在所履行义务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我有一个朋友结婚的时候签订了比较多的协议,但她不知道自己签的是婚内协议还是其它,想问一下赠与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习惯。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其中第三个法律特征一直争议不断,即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弄清楚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意义在于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从而准确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对赠与合同定性不准导致合同效力判断失误,是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实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定对法官裁判思维的影响一直延续到《合同法》实施多年之后。其实,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别是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加以分析:

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应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即“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定赠与合同效力时在所不问。为防止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建议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应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赠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要考察夫妻另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或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当赠与房产属于赠与房产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当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且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后又不追认的,即属于夫妻单方擅自赠与共同共有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仍因理解不同产生三种不同意见:其
一,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其
二,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视单独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是否超过其在夫妻共有房产中的应有份额而确定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即未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其中法理,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对其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进行的处分,属有权处分行为。其
三,赠与合同全部无效,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继承并发展了《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的内容。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同时认为,第一种意见未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足取。第二种意见虽有法理依据,但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且实例证实其不具有可行性或带来许多执行“后遗症”。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既有别于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不同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区别点在于,三种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条件不相同。由此,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行使并不以赠与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为前提,因此当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法官不能以赠与合同系有效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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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和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关于遗赠和赠与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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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的朋友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朋友户籍所在地在武汉,他是留学的时候在国外结婚的,现在感情破裂,在办理离婚手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赠与的解释?
[律师回复] 关于婚内财产赠与协议,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2、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
3、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4、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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