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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生育能力会成为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在采纳时会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还要经历一段至关重要的成长期,期间需要精神和物质的支持。所以,如果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医疗证明等方面进行有效证据提交;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做绝育手术,只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不是必要因素。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做绝育手术,这并不值得提倡,而且在诉讼中也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其次,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收入稳定,工作与休息时间较固定,会倾向于认为有足够的时间照顾与教育小孩。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一方绝育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再次,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也能作为重要证据。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考虑一方抚养孩子是否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同丧失生育能力相比,子女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
综上所述,丧失生育能力在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中并不是占有优势或者好处的,当事人应当走出丧失生育能力就能直接获得抚养权的误区,在婚姻走到迫不得已的离婚阶段时,也能理性考虑抚养条件,还是应当从法律角度出发,从子女的成长出发,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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