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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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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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方面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方面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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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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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同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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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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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同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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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及处罚
[律师回复] (《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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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就说砍伐个人房屋前后的几个树木是不构成本罪的。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才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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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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