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实施伤害行为,可以考虑监护权的变更问题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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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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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对于对子女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监护权问题,可以考虑保留其监护资格,但应防止其继续伤害被监护人。
对子女实施伤害行为,可以考虑监护权的变更问题了

孩子不仅是我们的未来,更是当下的天使。

然而最近,关于虐待亲生子女的新闻话题,不断成为热点。

在唐山市丰南区,一位母亲持铁棍殴打家中的一子一女,导致两人重伤。

其中,未满一周岁的儿子昏迷不醒;7岁的女儿几乎精神恍惚,伴有失忆现象。

杭州萧山,一段母亲脚踩亲生女儿的视频流传网络。

其实,类似的事件,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

这不是现在的“虎妈狼爸”越来越多了,而是伴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一直就存在的很多问题被暴露出来,接受文明要求的审视。

无论是把孩子打成重伤式的虐待,还是像脚踩女儿的那位穷困母亲的“养不起”,都指向一个法律命题:监护权

监护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职责。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直以来,我们都有一些“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家从父”、“子女是父母身上的一块肉”等观念。

换句话说,这种传统观念认为,子女天然对父母有一种附属性,父母天然对子女有一种“所有权”。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个体权利和独立性被重视,这一观念必须被打破。

监护权可以被依法剥夺,必要时应被依法剥夺,应成为大众常识和普遍认知。

就“唐山棒打子女”一事,由于受害子女已经重伤住院,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目前涉事母亲在做精神鉴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少,还需以鉴定结果而定。

但无论如何,于法于理,涉事母亲都已不再适合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而对于“萧山脚踩女儿”一事,涉事母亲虽然是境遇艰难、一时之气对孩子施暴,但鉴于其曾经有过“带着孩子一起自杀”的念头,和确实穷困潦倒无力抚养的现实窘境,其也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

且其前夫已经表示,愿意接过二女儿自己抚养(二人离婚时,大女儿判给父方抚养,二女儿判给母方抚养),可以考虑将受害女儿转交父方抚养。

至于母方的监护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具体到“脚踩女儿”的母亲,可以考虑保留其监护资格,但应防止其继续伤害被监护人。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监护权的管理,都是愈发细致严格的。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就在不久前的5月16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公布了南京首例撤销监护权案判决结果,一名母亲因拒不履行抚养照顾10岁儿子的义务,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改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能。

此后,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小_有了一位寄养妈妈。

我们希望,如果确实需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的“首例”可以在更多的地方出现。

让“监护权”流动起来,未必不是好事。

当然,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监护权流转以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要优于此前。

因此,我们的各种福利措施要跟上,民政部门、福利院、社会慈善机构等,都需要不断完善,以承接监护权的善意腾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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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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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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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条件的变化。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在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就有依靠人民群众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监视居住也需要执行监视的人员。在侦查期间,当保证人因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不能或不宜继续作保,执行监视的人员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监视任务,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或监视人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就成了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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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变更监护人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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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怎样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吗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进行。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你好,律师,我和我的妻子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我的妻子,但是我去看孩子的时候发现妻子忙于工作根本顾不上孩子,我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我想请问下监护权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1、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3、法院过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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