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监护人对子女实施暴力倾向,另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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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可以。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对于对子女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监护权问题,可以考虑保留其监护资格,但应防止其继续伤害被监护人。
一方监护人对子女实施暴力倾向,另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孩子不仅是我们的未来,更是当下的天使。

然而最近,关于虐待亲生子女的新闻话题,不断成为热点。

在唐山市丰南区,一位母亲持铁棍殴打家中的一子一女,导致两人重伤。

其中,未满一周岁的儿子昏迷不醒;7岁的女儿几乎精神恍惚,伴有失忆现象。

杭州萧山,一段母亲脚踩亲生女儿的视频流传网络。

其实,类似的事件,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

这不是现在的“虎妈狼爸”越来越多了,而是伴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一直就存在的很多问题被暴露出来,接受文明要求的审视。

无论是把孩子打成重伤式的虐待,还是像脚踩女儿的那位穷困母亲的“养不起”,都指向一个法律命题:监护权

监护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职责。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直以来,我们都有一些“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家从父”、“子女是父母身上的一块肉”等观念。

换句话说,这种传统观念认为,子女天然对父母有一种附属性,父母天然对子女有一种“所有权”。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个体权利和独立性被重视,这一观念必须被打破。

监护权可以被依法剥夺,必要时应被依法剥夺,应成为大众常识和普遍认知。

就“唐山棒打子女”一事,由于受害子女已经重伤住院,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目前涉事母亲在做精神鉴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少,还需以鉴定结果而定。

但无论如何,于法于理,涉事母亲都已不再适合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而对于“萧山脚踩女儿”一事,涉事母亲虽然是境遇艰难、一时之气对孩子施暴,但鉴于其曾经有过“带着孩子一起自杀”的念头,和确实穷困潦倒无力抚养的现实窘境,其也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

且其前夫已经表示,愿意接过二女儿自己抚养(二人离婚时,大女儿判给父方抚养,二女儿判给母方抚养),可以考虑将受害女儿转交父方抚养。

至于母方的监护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具体到“脚踩女儿”的母亲,可以考虑保留其监护资格,但应防止其继续伤害被监护人。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监护权的管理,都是愈发细致严格的。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就在不久前的5月16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公布了南京首例撤销监护权案判决结果,一名母亲因拒不履行抚养照顾10岁儿子的义务,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改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能。

此后,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小_有了一位寄养妈妈。

我们希望,如果确实需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的“首例”可以在更多的地方出现。

让“监护权”流动起来,未必不是好事。

当然,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监护权流转以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要优于此前。

因此,我们的各种福利措施要跟上,民政部门、福利院、社会慈善机构等,都需要不断完善,以承接监护权的善意腾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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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当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主要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以及一些约定内容,然后就带上协议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快速、方便、简单。如果是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对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存在争议,那么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特点就是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第一次诉讼还可能离不掉,需要二次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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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当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主要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以及一些约定内容,然后就带上协议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快速、方便、简单。如果是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对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存在争议,那么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特点就是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第一次诉讼还可能离不掉,需要二次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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