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可以吗?
可以。但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并社会发布开庭公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1.5个月:即:1 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 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 2 1 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9个月:即:6 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开庭时间一般是由法院规定的,需要在开庭三天之前通知相关人员,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二十天的时间,这是普通的案件的期限,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审理的期限一般是四个月或者四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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