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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在未过户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说,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李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和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整体协议,不仅涉及到人身、财产等内容,还会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并不会因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没用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
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该着重考量是不是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侵害子女利益等。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没有特殊原因,任何一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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