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作证的费用是由同级政府承担的。且在作证期间的工资薪金,证人单位不得克扣。
国家会对其交通费,就餐费进行补偿。根据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出庭是义务,是每个知道案件情况内容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进行躲避和隐匿。如果有证人有意进行伪证或者是隐匿的话,那么将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工资薪金,证人的单位不得克扣。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向相关调查人员和检察院以及调查机关进行提供证词是做为证人的义务。证人不应该对其案件调查进行隐匿否则将会按照妨碍调查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相关部门对证人的证词应该对其进行核实和相关确认的真实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很重要的一点,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中请证人也有可能会需要一定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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