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公布之后,农民维权可以做什么事情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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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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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征收公告公布后,不管农民朋友是否同意征收,都要及时去当地的官网查询征收信息,确保征收是由当地政府或住建部门主持。2、在确认了征收的负责部门合法之后,征收补偿方案也就公布了,如果对补偿不满意的,要及时去向征收部门反映。
征收公告公布之后,农民维权可以做什么事情

农民朋友要着重注意了!今年因为疫情的原因,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挫折,而为了保证经济发展平稳运行,各地都不约而同的启动了征收工作,招商引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果对征收的法律规定了解不足,就难免在征收中使自己的合法利益白白受损。

今天,即明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在征收公告公布之后,农民朋友要做哪些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征收公告公布后,征收部门会做哪些事?

我们要注意,征收部门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征收项目还没有取得上级部门的审批许可,并没有实际的效力。说白了征收公告就只是通知被征收人,我们准备征地了,你们觉得行不行,不行赶紧反映。

在等被征收人反映的同时,征收方会通过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来对征收补偿进行估算,然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办法来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对被征收人公布补偿方案。也就是告诉农民朋友征你的地怎么补偿,给钱的话给多少,给房子的话怎么给等等。

农民朋友在这期间该做哪些事?

1、在征收公告公布后,不管农民朋友是否同意征收,都要及时去当地的官网查询征收信息,确保征收是由当地政府或住建部门主持。

要知道现实中,有许多村委会或其他没有征收权力的单位,超越权限进行违法征收,这样的征收不仅该给补偿或不给或少给,而且还会耽误耕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官网查不到征收信息的,可以去当地政府要求征收信息公开,如果不公开,可以向法院针对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在确认了征收的负责部门合法之后,征收补偿方案也就公布了,如果对补偿不满意的,要及时去向征收部门反映,最好是和其他被征收人商量以后,一起去征收部门反映,要求召开听证会,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听证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最为便捷、便宜的维权途径,如果能在听证会阶段就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只要后期签补偿协议没问题,基本上就可以安安稳稳等搬迁了。

所以大家一定要对听证会重视起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规定,包括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实在没把握也可以请律师来帮忙听证,这时候请律师也会比之后要优惠一些。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要相信法律,行政诉讼并不是什么井中月,水中花,可望不可即。法律规定了的,一定就有其作用,行政诉讼就是法律给大家合法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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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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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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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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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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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过了购买日期7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之后,还能质疑吗
[律师回复] 题主所述内容涉及三个问题:
①招标公告变更,是否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即报名时间)。
②招标文件不合理怎么办?
③如何提出异议和投诉。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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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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