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签的拆迁协议可以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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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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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方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其拆迁行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二、拆迁法定主体有问题签订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三、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拆迁协议,可请求确认无效。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什么情况下签的拆迁协议可以撤销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对于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拆迁补偿,而与补偿息息相关的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我们律师也在处理征地拆迁案件中会重点提醒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双方都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在实际征地拆迁活动中,不免有一些拆迁方为了其中的利益,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被拆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那么被拆迁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只能忍气吞声吗?世事无绝对,受损害方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一、拆迁方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其拆迁行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很多时候拆迁方因为拆迁项目开工在即,由于时间紧迫在拆迁审批文件下来之前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如果在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时,拆迁方没有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二、拆迁法定主体有问题签订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比如被拆迁人张先生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当时觉得补偿条件不错就很快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没过多久发现隔壁邻居与他相同的房屋,每平米补偿比他多出许多。张先生非常后悔,找到律师,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张先生的补偿协议是与几个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挂牌组成的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并未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这种与非法定主体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拆迁协议,可请求确认无效。

拆迁方为了拆迁活动顺利进行,哄骗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签字按手印,这类人属于无民事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能力者,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比如被拆迁人王先生几个月前迫于各种压力,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由拆迁方向王先生支付80万元拆迁补偿款,王先生搬迁并交出旧房。但是,后来王先生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估价竟达300万元。

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我们被拆迁人也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而且在这样的案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在签完字协议之后再维权,被拆迁人经常会因为举证困难陷入被动。

所以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当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轻易签字,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一时糊涂,导致拆迁补偿很低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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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如何才能撤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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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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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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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撤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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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3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通过电视宣传播出了##项目的招商广告,原告看到广告后便来到被告处考察该项目。被告给原告了一份宣传册并给原告介绍了该项目,称原料易购不受国家限制,且利润高,生产成本约1800-2000元/吨,销售价可达4500/吨,并且协助建厂,提供各项建厂手续、证件。经被告宣传利诱后,原告误认为该项目有投资价值,遂于2011年5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的全部技术转让给原告,技术转让费为35000元。由于原告没有带够钱,被告要求原告先交了1000元定金,但没有向原告传授技术,也没有说明该技术所需的原料名称。
合同签订后被告派了一名技术人员随同原告到其当地培训技术,原告回去后于2011年5月15日又向被告支付了29000元。被告收到钱后,技术人员告诉了原告生产##的原料,二人到当地化工市场去采购,原告得知该原料的价格每吨在4000元左右,并且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鉴于此,技术人员也未能提供相关证件,导致没有买到原料,原告更是无从学到技术。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处理此事,被告都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自己的产品利润高、原料易购不受国家限制,而事实上原料价格和被告宣传的价格差距很大,没有任何利润可言,且该原料属于易燃品,若生产经营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告虚假并夸大宣传了自己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原告在受到被告误导及欺诈下签订的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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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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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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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会被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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