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该怎样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该怎样做

企业主在遭遇拆迁时,常常会面临拆迁方或者村委会甚至镇政府实施的一种“围魏救赵”的策略:他们并不主动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或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也不催促限期搬迁或限期签约,而是以“治理环境”、“厂区整顿”、“预备拆迁工作”为理由,单纯要求企业主间歇性地或持续性地停产停业,或间歇性地停水断电。

对方常常回避这些停产停业与拆迁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被拆迁的企业主不知何处申诉,不得不默默承担其中的经济损失,进而逼迫企业主主动接受低价补偿,甚至主动搬离被拆迁的地块。

大多数企业主对于这类带有公权力背景的机关所做的要求无法准确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合法性,便也常常束手就擒或者是暴力抗拒.前者无疑是放纵了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被其摆布;而后者也常常“搞了大新闻”,突破底线,导致自己也陷于违法境地从而败居下风。

那么,被拆迁企业如何游刃有余地应对拆迁方的这种策略呢?

被拆迁企业想要处理好强加在自己身上的“停产停业”,首先要明白其性质。

从行政法角度,依字面意思,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所做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性质可能有两种类型:一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的行政管理秩序所受到的行政主体做出的制裁。

而由于责令停产停业是仅仅比暂扣、吊销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拘留这两种处罚手段轻,因此,法律上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实施作出了限制。

另一种是广义上的责令停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而对企业做出的强制性限制。

首先,如果属于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都不能创设“责令停产停业”这项处罚。

而如果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也仅能由法律与法规进行创设。

举重明轻,更低一级的区政府、区部门、镇政府都无法自行用各类名目的红头文件来创设“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为。

其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都有法定实施程序。

如果是属于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则按法律规定其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单位执行,因此拆迁单位、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绝不可能成为被委托执行强制措施的对象。

且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回到具体情况中,以北京为例,可能同被拆迁企业利益相关的有关停产停业的规定,我们大体检索了一下,大致有如下一些,我们逐条分析:

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法规,2014年3月实施。

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以上两段法条出现两处“责令停产、限产”,性质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但注意,做出这一措施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即便违反后做出罚款处罚的也必须是市环境保护部门。

现实中,站在拆迁方的镇政府、村委会时常狐假虎威,以环卫旗号,逢雾霾便要一股脑责令所有企业求停产。

而实际情况往往缺乏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的授权,或者一些被停产企业往往不在及政府所列排污单位名单中。

这种情况下,企业主最好讲究“斗争策略”,一方面暂时配合相关停产并留存镇政府要求停产的证据,另一方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看起要求停产是否有依据。

只要觉察可能属于无上级授权的责令停产,便可针对其违法要求停产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要知道,对于被拆迁方人说,对拆迁方提起的任何复议和诉讼,无论是否有关拆迁事宜,都是日后开始拆迁时有力的谈判筹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行政法规,2016年5月生效。

在第二节减压过剩产能中提到:(五)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另外,在第五节“完善支持政策”中提到: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

……质检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这段法规其实就是当下热门的“落后产能淘汰”的内容。

当然从科学立法角度这类“指导意见”难堪“行政法规”的大任,因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种规定有太大的模糊性。

但这个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是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这两个行业产能的调整,因此其他行业是无法类推适用。

3.《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2016年2月实施。

这两部行政法规同与前一项相似,一部针对煤炭行业,一部针对钢铁行业,都属于落后产能淘汰的内容。

核心内容一致,“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此处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查内容,实践中许多基层执法部门自己也不清楚强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我们再查询标准内容后,同样也可以相应的进行复议和诉讼。

另外还有一些针对不同行业的相关行政法规涉及停产停业。

总结来说,责令停产停业属于程度较重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多会对其实施设定必要限制,或是要求具备明显的不合格、违法性才施以停产停业,或限制实施主体往往只到区县一级政府部门。

因此,被拆迁企业面临各种旗号的“责令停产停业”,要做好见招拆招的准备,首先看其停产停业行为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规依据,再看其程序是否规范,即便有明文法规规定,基层办事部门也常常是滥竽充数地将所有企业都框进去,我们只要严格审查其法规实质要求,必能找到其“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上的漏洞。

而这些法律漏洞,正式同拆迁房进行博弈的重要筹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5.8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7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该怎样做
一键咨询
  • 131****65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5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18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2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4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0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8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应该怎样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可能就拆迁补偿费用、拆迁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应怎么提讼,解决争议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讼?
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讼?
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2、拆迁过程中:
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可能就拆迁补偿费用、拆迁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应怎么提讼,解决争议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讼?
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讼?
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2、拆迁过程中:
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应该怎样做来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做能够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能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能提起听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怎样做可以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应该如何来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请问商铺拆迁政府应提前多少时间通知拆迁户
[律师回复] 门面拆迁在时间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告时间,但是必须是合理的时间。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扩展资料:商铺拆迁流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该怎样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