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账的法律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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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做假账的法律刑事责任是将会有可能会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妨害清算罪。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161条,当中明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的话,那么将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罚。
做假账的法律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做假账的法律刑事责任是什么?

1、做假账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怎样处罚,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做假账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至于如何进行惩罚按照什么样的犯罪罪名进行惩罚的话,必然是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程度来作出不同的判断的。一般情况之下,有可能会触犯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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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做假账的法律刑事责任是什么,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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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账做错了,为什么要做假账,他说真账做不出来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做假账无论是合伙还是个人营业,都是触犯了《会计法》是要追求刑事责任的,严重的是要刑罚的。至于合伙人欺诈里面并没明确这一条,以后多加主意就是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建立财务账本,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违反此规定的,给于处分、罚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确认真实账务的手段有很多,例如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入手核查,从客户方面入手调查等等。这些手段可以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施。
4、一旦掌握合伙人做假账的证据,可以到,也可以到司法机关报案。建议在此之前,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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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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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企业做假账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做假账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A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对受的会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lt;、撤职、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构成犯罪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gt;,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gt;
帮老板做个假账, 搞假账, 现在关起来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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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做假账偷税漏税需要按照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需要明白的是,有一些情况之下的话,它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之类的,所以就不应当进行一个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的鉴定的话就是看它所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否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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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假账是违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做假账是违法行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现附相关法律依据,一看便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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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企业做审计,我说他账做错了,为什么要做假账,他说真账做不出来,然后被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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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无论是合伙还是个人营业,都是触犯了《会计法》是要追求刑事责任的,严重的是要刑罚的。至于合伙人欺诈里面并没明确这一条,以后多加主意就是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建立财务账本,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违反此规定的,给于处分、罚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确认真实账务的手段有很多,例如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入手核查,从客户方面入手调查等等。这些手段可以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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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的会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做假账的会计人员依据具体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会计人员做假账逃避税款的,采取双罚制,即对于单位是判处罚金刑,根据偷逃税额的大小具体确定罚金的数额,对于单位的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是按照逃税罪的法定刑进行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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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会计,做假账会被坐牢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会被判刑多久,需要看具体涉嫌的罪名以及涉及的金额。
做假账很有可能涉嫌的罪名为逃税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是会计,做假账会被坐牢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会被判刑多久,需要看具体涉嫌的罪名以及涉及的金额。
做假账很有可能涉嫌的罪名为逃税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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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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