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多少岁具有遗嘱能力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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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中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岁以上有立遗嘱的能力。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为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也就是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能力责任人,当事人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遗嘱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的情况。
《民法典》中规定多少岁具有遗嘱能力

一、《民法典》中规定多少岁具有遗嘱能力

《民法典》中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岁以上具有遗嘱的能力。意思就是立遗嘱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除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赠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

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二)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遗嘱和遗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定遗嘱的效力。具体讲,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

(2)两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权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最后,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三、遗嘱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遗嘱公证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四)、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因此说,《民法典》中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具有遗嘱的能力,是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有权立遗嘱,但是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除外。另外,当事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因此也可以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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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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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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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以上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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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继承法》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的有效性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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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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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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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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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前妻陈××于1985年自愿结婚,并于1987年生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1990年离婚。离婚时王某给了陈××4000余元,女儿归王某抚养。不久陈××患病去世。在患病期间,陈曾对前往探望她的女儿说自己还有1万元存款,若她死了,让女儿和外婆给平分。她去世后,王某多次让女儿去要钱,可她外婆却矢口否认。虽然陈××治病花了钱,但她所在单位罐头厂报销了大部分医药费,自己所花不多。请问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女儿能否要回本应属于她的那一份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来信所述情况不详,你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去判断你前妻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你女仍有权继承其生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合法成立,你女除按此口头遗嘱继承外,仍有权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即你前妻)所有的合法财产,如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则你女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总之,不论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你女儿都有权继承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哪种类型的最具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 二、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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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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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具体效力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遗赠扶养协议的的法律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2)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所定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严格认真履行。
  
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构成违约,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②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即使遗赠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协议,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剥夺其受遗赠权,或根据情节限制其受遗赠份额。
  
③对于协议中指定给扶养人的财产,遗赠人在生前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
  
④因其擅自处分行为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免除扶养义务,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若遗嘱内容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归于失效或在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
  
(4)遗赠抚养协议对继承人、法定扶养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①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②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抚养责任后,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并依法履行
  
③扶养人依协议而享有受遗赠权,并不影响扶养人在自身亲属体系中的地位和继承权利;同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赠人的继承人仍有权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遗嘱和遗嘱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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