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哪里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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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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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仲裁的,也是可按照法定的原则仲裁的。经济纠纷属民事范畴,归法院管辖。可以报警,但警方只做调解,调解需双方自愿,且自行协商。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失败的,警方不再调解。由当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诉。
劳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哪里仲裁?

劳动经济仲裁的管辖地的确定: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其他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时,需要把属于自己审理的部门结束之后,再进行移送,移送案件时,必须将案宗一并到庭移交,否则对方可以拒收。

当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产生纠纷的时候都可以找到仲裁机构,但是经济仲裁对于很多类型的经济案件都是有筛选的,不是所有与金钱有关的案件都适用于经济仲裁的,此时是需要注意相关的经济仲裁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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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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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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