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一般都退侦几次?
1、刑事案件一般都退侦两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刑事类型案件,在进行审查的时候,首先是需要一些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严厉案侦查,也就是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就是由检察院来负责审查起诉。并且在审查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之下,是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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