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具备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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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具备条件是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并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不满十四岁的行为人实施违法的行为的情况,违法的行为比较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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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具备条件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不予立案条件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如何执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按照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施行行政处罚的而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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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要具备专业能力。作为一个行政主管,你必须掌握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些能力是你作为一个行政主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所运用到的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具体负责员工户藉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8)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主管而言,与专业能力是相对的。管理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需要有指挥能力,决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能力,工作分配能力等等。管理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一些基本知识,更多的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的进取、探索创新。
3.善于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工作。所谓沟通,是指疏通彼此的意见。即跨部门间的沟通和本部门内的沟通(包括你的下属你的同事和你的上级)。公司是一个整体,你所领导的部门是整体中的一分子,必然会与其他部门发生联系,沟通也就必不可少。沟通的目的不是谁输谁赢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公司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部门内的沟通也很重要,下属工作中的问题,下属的思想动态,甚至下属生活上的问题,作为主管你需要了解和掌握,去指导,去协助,去关心。反之,对于你的主管,你也要主动去报告,报告也是一种沟通。在工作中,沟通这一环节也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掌握好沟通技巧。沟通是双向的,不仅仅是你对下级的关心和鼓励,也是夏季像你反馈意见的另一种途径,在沟通中,双方可以放松身心的去交流,这样更利于工作的展开,收益也会更大沟通过程中要学会善于倾听,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加深了解,以便在以后的人员调配中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
4.要有很强的工作判断能力。培养一个人的判断能力,
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这是工作判断的基础,对于世事的对错,才能有正确的判断,才能明辨是非。
其次,作为一个主管,应该有清晰的判断,或者说是决断。其实工作的判断能力是上述几项能力的一个综合,主管能力的体现是其工作判断能力的体现。
5.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当今的社会是学习型的社会,当今的企业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企业,对于我们每个人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主体。不仅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汲取经验,不断地自我提高。你只有不停的学习,你才能更好的、更快的进步,才能跟上、赶上社会的发展,才能不断的突破。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不会固步自封,才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创新才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更丰厚的收获。
6.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之外的规范规则。是一个人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一条准绳。但丁有一句话:智慧的缺陷可以用道德弥补,但道德的缺陷无法用智慧去弥补。而对于工作中人,不管是员工,还是主管,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良好的职业道德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自身涵养。也能约束一个人避免在工作中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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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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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1、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2、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3、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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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业的律师好,我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不予起诉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麻烦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既然检察院对肇事者都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说明肇事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肇事者对受害方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害,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交通肇事给受害方身体造成的伤害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肇事者仍要给付。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不予起诉吗的解答,请采纳。
请问一下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回复]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这个第五款是帮了我们诉讼离婚很大的忙,早以前,很多离婚两次三次都没能离掉的,深受诉讼之累,现在好了,我们可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
分居,办好居住证明或居住证等,留好租房合同,满一年后,再次起诉,要求判离,法院根据双方的确分居一年的事实,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行政强制代履行应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应具备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行政强制代履行的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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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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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或者人民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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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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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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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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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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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岗位应该具备哪些能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部是一个企业的核心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指挥、调动和决策。公司除直接生产任务之外的大小事务都是行政部要管的。而这些所谓的“管”,不外乎是管事理人,实施一些调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指挥(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生产活动的组织与执行)、决策(对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营利性分析决策)、处理(组织内部事务处理)、协调(对组织内部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事务进行协调,使之平衡稳定)等这些都是行政部门的基本工作。
1.
首先要具备专业能力。作为一个行政主管,你必须掌握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些能力是你作为一个行政主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所运用到的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具体负责员工户藉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8)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主管而言,与专业能力是相对的。管理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需要有指挥能力,决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能力,工作分配能力等等。管理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一些基本知识,更多的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的进取、探索创新。
3.善于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工作。所谓沟通,是指疏通彼此的意见。即跨部门间的沟通和本部门内的沟通(包括你的下属你的同事和你的上级)。公司是一个整体,你所领导的部门是整体中的一分子,必然会与其他部门发生联系,沟通也就必不可少。沟通的目的不是谁输谁赢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公司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部门内的沟通也很重要,下属工作中的问题,下属的思想动态,甚至下属生活上的问题,作为主管你需要了解和掌握,去指导,去协助,去关心。反之,对于你的主管,你也要主动去报告,报告也是一种沟通。在工作中,沟通这一环节也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掌握好沟通技巧。沟通是双向的,不仅仅是你对下级的关心和鼓励,也是夏季像你反馈意见的另一种途径,在沟通中,双方可以放松身心的去交流,这样更利于工作的展开,收益也会更大沟通过程中要学会善于倾听,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加深了解,以便在以后的人员调配中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
4.要有很强的工作判断能力。培养一个人的判断能力,
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这是工作判断的基础,对于世事的对错,才能有正确的判断,才能明辨是非。
其次,作为一个主管,应该有清晰的判断,或者说是决断。其实工作的判断能力是上述几项能力的一个综合,主管能力的体现是其工作判断能力的体现。
5.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当今的社会是学习型的社会,当今的企业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企业,对于我们每个人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主体。不仅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汲取经验,不断地自我提高。你只有不停的学习,你才能更好的、更快的进步,才能跟上、赶上社会的发展,才能不断的突破。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不会固步自封,才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创新才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更丰厚的收获。
6.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之外的规范规则。是一个人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一条准绳。但丁有一句话:智慧的缺陷可以用道德弥补,但道德的缺陷无法用智慧去弥补。而对于工作中人,不管是员工,还是主管,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良好的职业道德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自身涵养。也能约束一个人避免在工作中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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