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是由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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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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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是由肇事方进行赔偿。如果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处理,交警会在对现场进行勘察之后给出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需要由肇事方来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的。

交通事故私了是由谁赔偿?

一、交通事故私了是由谁赔偿?

肇事方进行赔偿。发生车祸肇事方需要支付赔偿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据鉴定出的等级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肇事方是需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的侵权责任的,并且对于造成了的损失的或者有受伤的情况出现的,无过错方是有权向肇事责任方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的,赔偿的金额是可以双方协商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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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由谁垫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由谁垫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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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法院怎样判决
[律师回复] 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与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的,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私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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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法院怎样判决
[律师回复] 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与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的,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私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与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的,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私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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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私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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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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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私生子有分财产的权利吗,私生子应该由谁抚养?
[律师回复]
一、私生子有分财产的权利吗要知道私生子是否有分财产的权力,
首先要明确私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力。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首先,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即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财产的权力的。
二、私生子应由谁抚养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抚养法律要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三)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作出处理。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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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赔偿,赔偿协议书由谁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13年12月25日10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发之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到佛山市××医院进行了C和B超检查,经医院医师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的损伤及其他身体部位伤害。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赔偿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2000元)。
二、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协议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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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该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跟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才能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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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有偿搭乘私家车,车祸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拼车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一)是好意还是责任允许他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了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那么,对于完全无偿提供搭车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但是,道德上的“好意“却并不能免除他在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在拼车或搭车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如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驾驶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有偿搭车与无偿搭车有何不同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这样的立法宗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交强险赔不赔乘客险是什么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在“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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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支配,由谁支配?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意几点:
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
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
3、计算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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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意几点:
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
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
3、计算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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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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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能私了,交通事故怎么私了?
1、在交通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2、在交通事故中,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并且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可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双方若协商解决且对赔偿没有争议的,双方需要签署《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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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来支配,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意几点:
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
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
3、计算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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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撞到出租车,出租车的损失应该由谁赔
[律师回复] 撞了出租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误工费是否应该给要看情况:
一、误工费的计算。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只有人员受伤才会赔偿误工费。
二、无人员受伤情况下,停运损失赔偿。
1、无人员受伤,不赔偿误工费。
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丧葬费由谁出钱支付,由谁支配?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意几点:
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
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
3、计算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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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私了,怎样私了交通事故
首先要注意不要影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私了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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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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