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重婚罪在哪告最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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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对方存在重婚行为,需要去法院起诉,可以由受害者自己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也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重婚罪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重婚罪需要满足两个法定条件。

告人重婚罪在哪告最合适?

一、告人重婚罪在哪告最合适?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婚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如果属于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到重婚配偶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可以请求离婚而且分割财产时可多分或全分,并且可在离婚的前提下请求重婚一方给予赔偿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起诉重婚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人不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属于犯罪人故意为之的,在客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还可以表现为自己有配偶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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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适用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能否转正?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公务员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有可能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的“降级”与“职务升降”一章中规定的降职不同,“职务升降”一章中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该规定所指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即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性质,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而给公务员带来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适用于轻微行为,后果影响较小的情形。时间为6个月。
  2.记过。记过是一种将公务员过错记录在案,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的处分形式。时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记大过是一种比记过更严重的行政处分。时间为18个月。
  4.降级。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任职务级别,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质利益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处分形式。时间为24个月。
  5.撤职。撤职即解除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公务员。时间也是24个月。
  6.开除。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还规定:“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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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此种情形,如双方能就离婚相关事宜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的,可通过走无争议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6、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子女处理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没有时间回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通过走无争议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7、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想通过出调解书的方式来强化离婚协议的执行效力,此种情形也完全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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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点因阶段而异。一般来说,在侦查初期或审查起诉初期申请效果较好。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证据可能还不够充分,或者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获批的概率较高。 然而,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性质、情节等。因此,当事人在选择申请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以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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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 被告可以申请驳回诉讼吗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原告时。最后,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裁定驳回,笔者倾向 第二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而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讼,符合条件,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申请撤诉的。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是人民对已受理的案件: 第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符合管辖受理的范围,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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