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夫妻名义生活是怎样认定的
认定的标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对外宣称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且造成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属于夫妻的情形,就会构成以夫妻名义同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其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禁止两种行为: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犯重婚罪,处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造成他人认为双方是夫妻的情形,在已婚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犯罪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通常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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