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政救济方法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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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救济手段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产品,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法,有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刑事手段,一般来说,采用民事方法进行救济,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行政救济方法有什么?

一、著作权侵权行政救济方法有什么?

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权利人遇到版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1、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或版权代理机构或其它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作者或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著作权侵权怎么赔偿损失?

1、直接损失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

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

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著作权中有侵权就要有对策,要选最有效的方式,侵权人需要赔偿著作权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减少,这些都属于直接损失,精神损害只限于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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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救济种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救济种类有行政复议,以及还有行政诉讼,最后还有行政的赔偿;一般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就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定,三种方式都是会结合不同的情形来进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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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法律是怎样救济著作人身权遭受侵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是怎样救济著作人身权遭受侵害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取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在诉讼前,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
在著作人身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往往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在审判实践中,有的适用赔礼道歉太多、太随意,凡当事人主张的均给予支持,这种情形应引起注意。一般情况下,只有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适用赔礼道歉。
对于侵权人无过错、出于轻过失侵权及侵权时间短、范围不大、影响很小的案件,不应适用赔礼道歉。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形式的,在判决书中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明确赔礼道歉的方式。赔礼道歉的方式要与侵权行为的方式、程度、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等相适应,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登报赔礼道歉、在电视台赔礼道歉等方式,但应以可以消除影响为限。
侵害著作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被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亦包括“赔偿损失”,一般认为,这就是著作人身权被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在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在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最后,上海市高级人民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3000元人民币 。又如,在吴嘉振诉温州晚报社、朱湘君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认定被告温州晚报社侵犯了吴嘉振对其作品《绿》的署名权,并判令温州晚报社赔偿吴嘉振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已基本达成共识。
最高人民在2001年3月8日公布并于同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当然包括侵害著作人身权纠纷案件。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几种情况下也享有法律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遭到侵害时,依著作权法之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应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发生了冲突,很容易造成司法实践在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笔者主张,在最高人民对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前,应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处理,因为,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前者应优先适用。建议最高人民对此问题尽快研究,妥善处理,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
虽然著作人身权遭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对权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都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如果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侵害著作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尚不足以平复权利人的精神损害的,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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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前写了一本关于软件的书,最近发现被人抄袭了,想问一下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法具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第50条、《专利法》第66条和《商标法》第65条规定: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一)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
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中,除非另有约定,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出申请。
2、时机:
起诉前或者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之后
3、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申请材料:
包括:
(1)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权利证书等,如权利人为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知识产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3)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5、应当提供担保,除非申请人同意,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
(二)申请后的流程
1、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至迟在5天内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天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3、在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4、如果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中提出赔偿损害请求。
(三)法院裁定时的考虑因素
权利人一方在写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申请书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说理;被控侵权人一方在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辩驳: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也就是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的胜诉可能性);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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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救济种类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救济种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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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告,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32]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
(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
(2)权利受到侵害;
(3)发生损害;
(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认无过失者的免责,只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酌减,这是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1976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请求范围可以实际受损和所得利益合并计算,但须扣除已计算在受损失部分之内的利益,由被告举证其实际所负担的费用,而从利益中扣减。  2.1损害额的计算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2被告所获利益的计算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2.3法定赔偿额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  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  德、日法律不似著作权法有一定额度的上下限规定,但也授权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或以其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使通常可以获取的金钱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以免受传统理论的困境。  2.4不当得利的返还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害仍沿袭一般侵权行为理论,对无过失侵权行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虽无故意、过失,但实际受有利益时,即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形成及返还范围,均应当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为善意者,仅就现存利益负担返还责任;恶意者,即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时,除返还全部所得外,尚须加付利息。  2.5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请求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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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救济种类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救济种类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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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缺陷产品侵权要怎样救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 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样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 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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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救济包括哪些
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1、自行协商;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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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缺陷产品侵权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缺陷产品侵权应该如何救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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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 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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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怎么选择救济途径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三个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到人民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到人民与请求专利局两者之间的差异: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到,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临时禁令是专利侵权救济,还是侵权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禁令往往较赔偿来的有用 专利法中的禁令救济,一般是指或者专利管理机构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对侵权人发布禁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来说,及时制止侵权人继续进行侵权活动通常比赔偿损失更为重要。因为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从到判决生效,短则半年,长则数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也可能采取某些措施拖延诉讼。 专利权人要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制止侵权,恐怕已经严重浪费了其首动者的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缓不济急。为了更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在专利法中设置了“临时禁令”这一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暂时性禁令将具有极大的价值,特别是在赔偿数额难以估算确认时。 二、申请临时禁令须满足一定条件 专利权人申请临时禁令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在,核发临时禁令需满足四个要件:原告需先证明专利的有效性及侵权没有疑问;拒绝核发禁令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损害;核发禁令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冲击。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可依紧急诉讼程序临时禁止被告继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判逾期罚款,或者判令为继续其行为提供担保以赔偿专利人的损失。法官在下达禁令时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赔偿其可能败诉时被告的损失。 我国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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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救济包括哪些?
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1、自行协商;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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