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经查证核实不具备违法事实证据的,或者违法行为的发起已经超出诉讼追究时效,以及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形,此外,如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终止调查的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法提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案件终止条件是,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是违法的行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再者就是违法的嫌疑人已经死亡的等;只要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和追诉,需要经过行政司法机关的查证核实和确认,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不需要继续调查,有关部门可以选择终止,对于违法的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的,通常情况下也要及时予以解除,终止调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也是确保所给出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4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2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3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3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3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7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怎么申诉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若法律另有规定且期限超60日,则从法律规定。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自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对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怎么申诉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若法律另有规定且期限超60日,则从法律规定。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自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对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条件有没有违法的事实存在,再者就是违法的行为已过了追诉时效,同时还有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终止调查之后也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
行政处罚终止的程序实际上就是经派出所过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批准直接终止调查就可以了,但是,行政处罚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经过调查以后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嫌疑人死亡等这些情形。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10w+浏览
行政类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审查,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未补正终止行政复议审查的情形
[律师回复]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这样做既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材料补正的期限、内容、次数、效力等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作了规定。
  补正的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否则可推定自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目的,是要确定材料不全或内容不清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只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才有意义。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如果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如果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无需作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而要从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可以在补正期限上适当放宽,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因此,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都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3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