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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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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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处罚,终止调查的范围,其次还有就是行政处罚,终止调查,他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在这里也给大家将条件都列举出来了,比如说涉及到法律的使用问题,需要相关机关作出解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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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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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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