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继承是存在效力的,因为在有关法律上,只要当事人按照有关的条件进行问题的处理就可以,但是需要自己留意的关键就是具体的协议内容,这样问题的处理就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协议的内容部门决定自己的解决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就婚前、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夫妻财产约定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夫妻选择财产约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约定签订协议书后,如果约定是双方自愿的,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约定是有效的,对财产进行继承时,应当先按约定处理财产,再进行继承。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婚内财产约定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的期间,如果对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继承,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权益,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婚内财产的约定无用的情况包括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