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素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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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实践中,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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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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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素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素,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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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
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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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该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涉案金额、发展人员数量、中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涉案金额、发展人员数量、中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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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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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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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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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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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
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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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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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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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怎么样才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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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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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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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
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
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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