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财产效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8人
专家导读 夫妻双方离婚处置财产,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以达成离婚为目的,双方可以通过共同签署法定有效的离婚协议书进行自行协商分割,也可以采取法院诉讼判决的形式,由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离婚协议书在离婚成立时生效,而法院判决书一经下达即可有效。
离婚处置财产效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处置财产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者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定,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以夫妻双方登记离婚的前提,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此类诉讼中,当事人曾经达成的离婚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由上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以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离婚协议中处理了家庭共有财产是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就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个效力是有限的,就是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知道这个约定的债权人生效,对其他债权人是没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双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采取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协商处置,还是通过起诉离婚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制定的协议均要符合法律条件,才能正常的执行,分得相应的财产。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5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处置财产效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1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2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0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5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6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6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8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3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8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4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同效力种类具体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具体分成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其中,无效合同的话是可以直接不履行的,可撤销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可能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35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法律效力具体有多久?
这个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约定,可以约定永久性有效,也可以约定到时间届满前有效;如果没有约定的在合同解除时就会失效;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签订起就可以产生法律的效力。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财产分割实效具体是什么
财产分割实效具体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你好,朋友就要签劳动合同了,说是要盖章,问一下财务章在合同中的效力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一、合同专用章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才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在公示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或者申报被驳回,在公告期限界满后,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票据为无效票据,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作为支付凭证的效力。除权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依判决要求支付人向其支付票据的票面金额,支付人对此不得拒绝。
(3)宣告票据无效。这是除权判决最直接的效果。此票据无效只是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事实推定的无效。
除权判决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非依据确凿的证据,是根据公告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事实,推定申请人为该票据的合法人。
这种推定有可能与实事不符。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可能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期间内提出权利申报因此,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安置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通常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安置房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不过也要注意,买卖安置房容易发生纠纷,因为房屋在几年后的价值是升还是降都是个未知数,那么房产证拿到后,如果卖主拒不过户,你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过户。
10w+浏览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1]第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2]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包括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能不能具体说一下。
[律师回复] 上述两个读者的问题都涉及到了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按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可以分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拆迁安置房。一般来说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买卖。《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在城市中的拆迁安置房,根据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交易时,
首先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其次,拆迁安置房在交易时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本律师认为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完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综上,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也没有保障。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35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离婚处置财产效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