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适用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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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适用的情形是,仲裁的双方当事人的最终仲裁结果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想要撤销仲裁裁决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的,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适用什么情形?

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有矛盾的两方进行最终的裁判,也就是根据法律程序,宣布最终的结果,并且宣布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宣布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天之内,再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1)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

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仲裁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上,仲裁是需要当事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的。仲裁的时间期限,短一点的会在三个月进行结案,长一点的会在六个月进行结案,有特殊情况下,会有延长的时间期限,但是也是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可以超过规定的时间。

在民事案件的纠纷处理中,无论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采用诉讼的方式,如果是经过司法的方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的,当事人是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的,无论如何,都是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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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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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由县、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而无行政管辖区域的限制。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向人民的必须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体现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负责解决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对争议的标的了解得更直接,更具体。同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也较短,便于及时解决争议。而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对纠纷进行受理,同时人民将不再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再向人民诉讼的,将不予受理。只有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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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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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要多久才有?仲裁书?
[律师回复]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劳动者从立案到受理,再到开庭,再到拿到裁决书一般是需要45天的,如果案件复杂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天,但是做多不能超过60天。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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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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