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种类及其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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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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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种类有作品的发表权、作者的署名权、作品的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作者是享受其权利的。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种类及其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什么权利。著作权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有财产权而无人身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著作人身权范畴。

(1)发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经1款第(1)项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二)项将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3)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第1款第(三)项将修改权解释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要对作品发表后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发生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或改写。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将会损害作者的名誉及声望。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四)项明确禁止他人对作品作上述破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综上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种类及其内容指的就是,作品一经发表,著作权人即享有创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且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于其任意增删、改动、歪曲破坏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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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的种类及其类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我有个朋友,是一个作家来的,前几天发现他的著作被人抄袭了,现在想知道著作权纠纷种类及处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享有的著作权是非常有限的,但在不同的著作权纠纷中,出版社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也各不相同,有时会作为作品使用人或第三人出现在著作权纠纷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
1、出版社侵权
(1)单独侵权。单独侵权是比较典型的出版社作为作品使用者,未经许可行使用了应当由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从而侵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权益的侵权行为。例如2002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余秋雨诉中国文联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余秋雨许可,在其出版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中收录了余秋雨创作的11篇文章,总计24000字,共赔偿人民币8400元,并在1个月内在一家全国性的媒体公开向余秋雨道歉。
(2)共同侵权。在此类侵权纠纷中,出版单位既是侵权人,同时也是作者或供稿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如2003年的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者在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擅自使用了故宫博物院享有著作权的四部书中的五十六张文物图片,同时抄袭了文物图片的说明,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出版社被侵权
(1)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是指出版社通过合同取得的独家出版作品的权利被侵犯从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巴金等十四位著名作家以及人民文学出版社联合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一案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中国社会出版社在未经著译者和出版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出版《家》、《子夜》、《巴黎圣母院》等十四种图书,侵害了作家的著作权及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指因未经许可使用、模仿出版者所创作或合法取得的版式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合同纠纷
1、专有出版权合同纠纷
专有出版权的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合同、也只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以外的权利均由著作权人保留行使。比较典型的有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2、稿酬纠纷
出版社经常会遇到另一种合同纠纷那就是由于稿酬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对于稿酬分配问题,一般由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及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都会引起合同纠纷。例如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审结的北京双博士图书有限公司与喻永会稿酬纠纷案,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稿酬争议的焦点之一就在于稿酬是按交稿还是成书的字数计算。
二、怎样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
(一)和解
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二)调解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三)仲裁
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
(四)诉讼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
(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所列的八种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
以上就是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类型,怎样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发生纠纷后,一旦不能及时解决,将会给出版社巨大损失。近年来的实践情况已经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应当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合作,由律师专门处理订立出版合同、处理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治安处罚的种类及其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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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种类及其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调解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二、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三、诉讼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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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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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担保,但是不知道反担保,反担保到底有什么用,具体有哪些反担保种类,内容等等。
[律师回复] 要: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反担保种类措施:
  1 、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 、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销售增长稳定,回款保障率高的企业,其应收帐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门,电力部门发生业务的企业。
  3 、股权的质押。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 、专有经营权的质押。比如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 、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担保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 。
  反担保方式贷款申请人
  保证金
  
1.签订合同,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
  
2.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交担保机构;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抵(质)押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抵(质)押反担保合同》;
  
2.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物或权利的权属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自然人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2.提供其财产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其配偶需做为共同反担保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第三方信用保证合同》;
  
2.提供其财产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你好,我们家经营了一家小百货商店,现在想要更多的了解一下相关情况,请问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种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种类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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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及其他著作权一样吗?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是一样的。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中,著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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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原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条内容未做修改,在序号上改为第55条。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是有关著作权纠纷种类及处理的内容
简述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犯的种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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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分类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出让土地使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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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人及分类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著作权的主体的取得:一、权利人: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继受者: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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