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人结婚登记是否是无效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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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替他人登记结婚,并不属于无效婚姻,不符合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存在重婚的情况而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近亲属结婚、疾病婚而与他人结婚姻关系,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
代替人结婚登记是否是无效婚姻?

一、代替人结婚登记是否是无效婚姻?

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的,结婚证登记的双方不是事实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从形式上看,进行结婚登记行为的双方是夫妻关系,而实质上的夫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双方。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不具备婚姻无效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或者协议离婚。登记成立的婚姻解除后,视共同居住的双方的生活状况来确定双方形成什么样法律关系

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不具备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对于该种婚姻,法律上不予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在程序上特别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由结婚登记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婚姻包括了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使在民政机构登记结婚了,经查实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还会收回结婚证。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于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隐瞒后结婚在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而存在上述情况但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反之,不存在上述情况只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事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重婚罪的认定中,如果一方先后与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在法律的认定上先存在的为有效婚姻,后存在的为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

代替人结婚登记不是无效婚姻,在婚姻关系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有效,一种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又包括四种法定情形,分别是存在重婚的行为,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婚,故意隐瞒疾病而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纪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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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公证过程
1·首先需要提交公证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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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缴纳对应公证手续的费用,较后就是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
房屋公证的种类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房产的交易行为的,需要委托人到当地所属的房产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委托手续,委托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资料与费用等待办理公证书。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关于夫妻间财产或是婚前财产的公证是不可以委托办理的,需要亲自办理,就像是办理结婚·离婚手续一样,不能代办。
2·产权所属的新户主是从遗嘱里获得的继承权的或是遗赠的房产的继承权的,需要开具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和自己继承身份的证明,如果是判定的,需要有的判决书和协理办理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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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人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经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首先出在婚姻登记人员身上,加强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比单纯的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为有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驳回当事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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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和我女朋友结婚了,不过户口本暂时找不到,请问一下结婚登记 复印件可以代替原本户口本进行登记吗?
[律师回复] 领结婚证需要户口本的本人页、首页和户主页,不需要整个户口本。
2016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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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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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不需要带整个户口本去,但是本人页、首页和户主页这三页是必须要有的,不但要有原件还要有复印件。另外还需要带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和居民身份证,并且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信息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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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审理,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称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人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经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首先出在婚姻登记人员身上,加强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比单纯的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为有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驳回当事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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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审理,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称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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