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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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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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要判断婚外情调查是否有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个是所取得证据的地点、一个是取证的手段、还有一个是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因此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去取得证据。
如何判断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1)看取得证据的地点

A、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而且配偶一方也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忠诚度,等于如果你结婚,那么你就得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B、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

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从“有理”到“有罪”。

C、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2)看取证手段

A、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间谍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间谍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B、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

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法院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发现另一半有婚外情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的话,最好所取的相关证据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还要注意取得证据的手段和地点,注意不要因取证据而导致自己变成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权,最好还是咨询律师有关这方面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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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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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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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当事人属于第三者还是第三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款)》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那么,在我们确定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前提下,又引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转化的时间点对于转化的时间点,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脱离本车为认定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标准,而不应是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彭某乘坐王某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碰撞后,彭某被甩出车外受伤。从该事例看,如果我们以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彭某则应认定为“第三者”,无疑,就本例子看,彭某被认定为“第三者”对于交强险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彭某在该事故中属于被搭载人员,事故发生前在保险车辆上,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碰撞被甩出车外的,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较妥当。(责任编辑:木土土)
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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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别人隐私会犯何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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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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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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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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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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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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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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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性。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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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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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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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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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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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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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怎样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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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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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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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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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别人隐私会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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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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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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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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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车辆是第三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款)》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那么,在我们确定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前提下,又引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转化的时间点对于转化的时间点,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脱离本车为认定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标准,而不应是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彭某乘坐王某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碰撞后,彭某被甩出车外受伤。从该事例看,如果我们以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彭某则应认定为“第三者”,无疑,就本例子看,彭某被认定为“第三者”对于交强险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彭某在该事故中属于被搭载人员,事故发生前在保险车辆上,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碰撞被甩出车外的,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较妥当。(责任编辑:木土土)
如何判断车主是第三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款)》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那么,在我们确定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前提下,又引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转化的时间点对于转化的时间点,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脱离本车为认定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标准,而不应是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彭某乘坐王某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碰撞后,彭某被甩出车外受伤。从该事例看,如果我们以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彭某则应认定为“第三者”,无疑,就本例子看,彭某被认定为“第三者”对于交强险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彭某在该事故中属于被搭载人员,事故发生前在保险车辆上,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碰撞被甩出车外的,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较妥当。(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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