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怎么办?
法院开庭的时候可以迟到,需要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合议庭作如下宣告:“(说明原告未出庭情况)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记入笔录。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4、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二、法院开庭的时候可以迟到吗?
不可以迟到的,否则后果严重。
旁听人员迟到不允许进场。参加诉讼双方短时间迟到的,后果不大。
被告迟到较长时间,法庭将按缺席审理,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全部采纳,视同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没有异议;原告迟到较长时间,可当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的按照缺席判决。据此,原告一旦被认定为撤诉,不仅已经交了的诉讼费“打水漂”,如需再次起诉,还要再付一次诉讼费,所有的诉讼流程也要再走一遍;而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而言,则等同于放弃自己的权利,认同了原告的说法,这会带来极大的败诉风险。而这些内容,在法院发给当事人的传票中都有详细写明。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确定了开庭的时间,那么就需要按时出庭,如果不按时出庭所存在的后果是会很大的,对于不同的迟到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同,严重者法院是可以直接按缺席的方式来判决,自己是一点辩护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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