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与客体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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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也就是侵犯的对象是正在适用的大型现代化交通该工具,只有过失破坏这类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与客体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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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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