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由此可见,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最终所得到的补偿款以及被征收人所能享受到的相应拆迁优惠政策。当拆迁补偿决定的内容明显不合理时,我们有哪些途径用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因对征收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依照该法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另一种救济途径就是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法亦明确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我们还是建议被征收人先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审查,如果其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都是一个专业性极高的程序,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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