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村民户口“农转非”,土地就要收归国有?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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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被征收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对行政机关未经土地征收程序即宣布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依法解决。
难道村民户口“农转非”,土地就要收归国有?

某村地处城乡结合部,有4000多亩耕地和宅基地,邻近高速公路、火车站,交通便捷。县政府认为该村地理位置优越,土地利用价值较高,对于发展工商业有很大的潜力,因此,计划征收该村土地。

但该县近几年来征地活动非常的频繁,而且一直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已经收到上级有关机关限制该县征地数量的批文。县政府认为通过正常的土地征收申报程序获得批准的希望不大。

此时,有人就提议将该村全体农业人员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该村土地就自动转变为国家所有了。县领导肯定了这一提议,并且迅速着手将该村改设为该县下属的一个镇,全部村民的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将村委会更名为居委会,然后计划将该村土地按国有土地的标准拆迁补偿

此举遭到村民的强烈反对,于是村民们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当地政府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属于违法强占集体土地。由于土地征收条件较为严格,受到许多限制,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在土地征收上走捷径,故意打擦边球,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五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变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也规定:“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人口,其未经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许多政府故意曲解上述的规定,大规模进行“村改居”,认为只要将村民的户籍城镇化,就可以规避正常的征地程序,将该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然而,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专门针对该问题指出,上述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可见,即使全村村民已经“农转非”,剩余的集体土地也必须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才能转为国有土地。

事实上,上述两项规定针对的是某些村集体的绝大部分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只剩下极少量土地且全体村民已转为非农业人员的特殊情形,而不应作为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常规手段。

“村改居”的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妨碍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导致耕地资源大量无形流失,其危害性相当的严重。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国务院于2004年曾经明文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2条第10项)。

本案中,当地政府企图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实现土地国有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集体土地大多为农业用地,关系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所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转用,我国法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严禁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被征收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对行政机关未经土地征收程序即宣布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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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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