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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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告诉在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罪、侵占罪就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外还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证明构成犯罪,但有关部门却决定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起诉。
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管辖

三、刑事自诉状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四、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四)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都属于公诉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的,一般都是因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相比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比较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在起诉之前需要自行收集对方构成犯罪的证据,证据不够充分是无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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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自诉人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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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少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此外有证据证明对方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决定不予追责的这类刑事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自诉案件顾名思义需要受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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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毕业的表哥,在以优异成绩取得毕业证书后,没有选择继续深造,而是要去创造自己的价值,联合了几个同伴决定一起创业,建立自己的品牌,请人设计了自己公司的商标,但是他们不知道能不能用,所以想要了解下159商标使用范围
[律师回复] 在我国,159商标使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 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 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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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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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在处理一些跟工伤认定有关的案件,想问一下工伤认定的范围若干释疑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下列特殊疑难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因公外出或者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
  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凡属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伤亡,外出期间视为工作时间。因此,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析:此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伤害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若是再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负伤愈后,旧伤复发。
  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因工伤处理。第36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工间休息期间突发事故。
  析:职工在工间休息期间仍属上班工作时间,若在此期间受事故伤害则认定为工伤。
  
(5)休息期间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工作而受伤害。
  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再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项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6)职工在单位集体的宿舍、食堂等非工作场所受伤害。
  析:职工在集体食堂就餐发生中毒事件,在宿舍因设施不安全等造成职工受伤害的情形,通常视为工伤。当然,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怎样均有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新职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临时上岗不久)。
  析:此种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最重要的是证明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当事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不是当然明析。只得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诸如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单、工友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附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劳动者获取报酬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此处特别指出一个术语:“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上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说来,事实劳动关系缺少劳动关系的形成要件——订立书面劳动的合同。因此,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合同工、固定工,还是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基于劳动者为被服务的对象提供特定的(临时的)劳动服务,被服务一方依照约定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关系当中的服务内容特定,双方地位平等且双方依照约定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因此,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不然。
其次,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双方可以都是单位,也可以都是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再次,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是一种临时性的关系。
最后,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属民法调整。
  
(8)职工再单位自杀生亡。
  析:职工因自杀死亡不能按工伤死亡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区域。
  
(9)因工作受伤,但事后发作才察觉。
  析:通常情况下,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负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注意的是,因为时间的原因可能会导致确定工伤有较大难度。所以,应注意即时治疗,以利于伤者康复以及认定时的调查取证。
  
(10)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等过错行为。
  析: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亦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当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受伤者均应无条件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即无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醉酒行为所致本人受伤、自残、自杀等情形则属例外。
  (11)工作前饮过酒,工作时受伤。
  析:此种情形应具体问题区别对待,若有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劳动者工作时已经醉酒,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若所饮酒量为致劳动者醉酒,则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规定。
  注:此处所称醉酒,是指由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引起一种急性酒精中毒,与普通饮酒后的人相比,其行为控制能力差,危害性大。
  (12)职工在临时工棚意外受伤。
  析:此多发生在农民工朋友身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临时工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其目的是为工作方便而给劳动者提供休息的场所,劳动者的休息当然是与工作不可分离的部分。另外,可以参考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相应规定。
  (13)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析: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伤亡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标准予以赔偿,并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并不得侵犯职工(雇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注:区别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社会保障实行的一种国家强制险,企业必须参加。但其他的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用人单位遵循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前者是一种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而后者是一种营利保险,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二者并不冲突,互补影响。
  (14)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伤亡。
  析:依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及《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的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5)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
  析:第
一,如果保姆是自行与雇主或经中介机构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发生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第
二,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属工伤。另外,第一种情形通常是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实施救济。
  (16)替工人员工作中伤亡。
  析:顶替上班人员在工作中意外伤亡,若用人单位默许或同意其提供替工,则应认定为工伤。
  (17)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伤亡。
  析:属于在校生的实习人员因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简言之,不算是正式工作人员。当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18)大学上兼职、暑假打工。
  析: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19)用人单位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
  析:因为用人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0)参加培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析: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为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属工作范畴之内,期间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受领导指派干私活。
  析:此情形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第
一, 若劳动不知道是为领导干私活或完全有理由相信此工作是受单位委派的工作,则应认定为工伤;
  第
二, 若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此为领导指派的私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2)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
  析: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它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非工作范畴。但从事导游工作者应属例外。
  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3)工作时突发疾病受伤致残或死亡。
  析: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视同)工伤。但实务中却有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24)职工陪客户吃饭或跳舞时中毒或受伤。
  析:职工陪客户吃饭或跳舞的行为是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的指派属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在此期间发生中毒事件或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5)见义勇为的。
  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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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
我国的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立案侦查的轻微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包括: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没有提起公诉但有充足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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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现在接触到了贿赂的案件,所依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解释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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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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