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回避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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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有未回避的情况的那么该案件可以申请重审。在对一个你是诉讼案件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如果有需要进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及时申请回避的,那么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视为无效,可以进行重审。
民事诉讼中回避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回避的效力是什么?

如果需要回避的当事人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案件的重审。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二、哪些当事人需要回避?

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关系回避的情形,具体指: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弹性条款。在诉讼实务中,具体地解释为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三、诉讼案件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即诉讼中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法院在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参与审判的工作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和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那么是需要主动申请回避的。如果没有申请回避,会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因此是可以申请案件的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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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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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三)虽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又称为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物权、债权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二)由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或赡养案件、继承案件等。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这主要指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因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损害赔偿案件等。
(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等。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劳动争议案件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类案件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等。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了"先裁后审"的制度,即对劳动争议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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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不仅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甚至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所以民事诉讼法还是一个维护权益比较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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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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