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可写“关于什么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劫罪从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者是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抢劫罪的二审辩护词由律师书写,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在主观特征上存在差异,一种是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一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虽然这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但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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