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赔偿超出诉讼请求标的额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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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各项赔偿超出诉讼请求标的额是可以的。在我国的民事侵权案件的处理中,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最大的就是赔偿的数额问题,在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对相关的侵权证据的认定之后,是会做出相应的判决的。
各项赔偿超出诉讼请求标的额可以吗?

一、各项赔偿超出诉讼请求标的额可以吗?

可以,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就是双方在民事纠纷中,对相关情况的矛盾所达到的诉讼标的的价值情况,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额度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民事侵权案件当中的赔偿金不属于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应该是具体的侵权行为,赔偿金也是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确定的,但是,诉讼标的额会影响到法院的收费标准,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出具体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分类比较多。

民事诉讼中一般需要对相关赔偿情况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诉讼标的中的相关价值认定和赔偿金额情况都是涉及到诉讼标的额的相关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赔偿金是根据诉讼标的计算出来的,就比如说对方把自己的机动车撞坏了,我们要求对方承担赔偿金,在这样的民事案件当中,诉讼标的是被对方撞坏的这辆机动车,而不是赔偿金额。根据诉讼标的确定赔偿金的时候,要符合实际情况。

在我国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实事求是的进行审理的,即使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此时也是要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索要支付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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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材料需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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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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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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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准予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的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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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rr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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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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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金额不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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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这些项目的扣除数额最大不能超过多少?有比率要求吗?
[律师回复]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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