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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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护林员玩忽职守不仅会给所在负责林区带来安全隐患,会造成公共财产的流失,根据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护林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护林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护林员玩忽职守,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护林员的工作职责是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果因玩忽职守未造成财产流失,通常可处3年有期徒刑,如果因主观上的懈怠、失误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判刑,并且需要处以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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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护林员是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玩忽职守罪是有构成要件规定,在主体要件方面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护林员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不会构成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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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能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玩忽职守罪应该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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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多少构成玩忽职守罪?
滥伐林木达到30万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的,就可以追究玩忽职守罪,具体情况下是可以根据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相关违法事实后果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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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保护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当事人的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的林木被砍伐到了10立方米就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就算是砍伐的面积没有达到10立方米,但是砍伐的树木达到了500~1000株也是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只要是当事人在应该好好监管森林的过程中没有好好监管,导致了森林资源遭到损失,都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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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学校的校长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想问一下玩忽职守罪刑期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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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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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是在某学校实验楼值夜班的,结果半夜他打麻将,实验楼起火他也没发现,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夜间,没有人员伤亡。请问一下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参考如下。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参考如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7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啊?觉得单位有好多人都没有认真工作,什么情况是情节严重,最多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表哥是公司的高层,每到过年过节就有人给他送东西,他也不正经工作,想知道税务 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制度及相关学术研究,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分析如下:
1、犯罪主体。就税务人员而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从事税务征管的国家公务人员。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而既然认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活动。具体到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而言,其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需要强调两个方面:
(1)税务人员“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由于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犯罪,并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当以《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级税务机关某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规范文件为准。
(2)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行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是偶然的关系或“一果多因”的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涉税犯罪虽然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在逻辑上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国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分子承担而不应由税务人员承担。偷骗税的问题有些可防范,有些是不可防范的,税务干部即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防范偷骗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百不被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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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普通民营企业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单位工作的这些,没有被正式列入编制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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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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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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