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庭前准备四步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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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律师庭前准备四步法,第一步是做好庭前的会见工作,第二步是注意阅卷的方法,第三步是准备好发言的提纲,第四步是精心列好辩护提纲,庭前会见工作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庭前的辅导等。
刑事律师庭前准备四步法是什么?

一)做好庭前会见工作

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庭前辅导。庭前辅导是在开庭之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告知庭审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项、沟通辩护观点。庭前辅导切忌对被告人如何回答庭审问题的内容辅导,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审的基本程序,然后全面细致地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等。

二)注意阅卷方法

现在阅卷的方法很多,笔者团队常用的是列表法和思维导图法。

1、我们针对每个案件都会做两种表格,一种是根据卷宗材料的顺序进行编排,一种是根据证据种类进行编排。

公诉人举证都不会把证据目录给辩护人,所以辩护人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有的公诉人是按组举证,这种举证法比较多,而且没有什么规律;有的是全案举证,即把全部案卷材料一下子全部抛出来;有的是一证一质,这种举证方法很少。我们做好以上两份表格,不管控方如何举证,都可以应付自如,编排好后逐一对证据进行质证,并附上质证意见的有关法律依据。

2、列好表格后,要做好案情摘要,如各被告人的供述,对证人的证言证词等主观证据进行摘抄。这个是最费时间和精力的,也是最有效的阅卷方法。

通过一次的案情摘抄比简单看十遍卷宗还印象深刻,特别是卷宗多的案件,看到后面,前面的也忘得差不多了。

不过阅卷工作是良心活,看一遍是阅卷,看十遍也是阅卷,花十个小时是阅卷,花五十个小时也是阅卷,只是翻看卷宗和摘抄的工作量相差非常大,因此,阅卷工作不但是脑力劳动也是体力劳动。

当然,如果案件比较多,律师一个人是很难做到这么细致的,这样就要求我们律师要团队作战,进行分工协作。

3、思维导图法,很多人认为制作思维导图很麻烦,认为这样会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其实,我们团队会根据案情摘要进行绘图,我也喜欢边阅卷边绘图,这样一图在手,整个案件的案情一目了然。

三)准备好发问提纲

刑事律师庭前准备好发问提纲非常重要,发问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我们都会拟好发问提纲,当然对自己的当事人和同案人的发问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律师也应该事先做好发问准备,但是在法庭上辩护人一定要注意公诉人和法官以及同案人的辩护人的发问。发问提纲要根据庭审情况随时调整,一旦发现当事人对该问题的理解上有偏差,律师要在发问时对该问题进一步核实,这时也是给当事人一个纠正错误的机会。

同时,律师发问一定要注意,要有目的地发问,不要问自己都不确定答案的问题,不要为了发问而发问,更要避免诱导性发问。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当事人的发问,我们可以根据思维导图来制作发问提纲,在庭前阅卷时对当事人的供述分别进行绘图,根据列表比较和绘图可以发现一些问题,通过发问进一步“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可以纠正之前供述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发问也可以给当事人一个辩解的机会。

其次,对同案人的发问要又准又“狠”,要直“戳”要害,对之前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供述指出其不合理或自相矛盾的地方,通过发问化解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指证,通过发问来“暴露”同案人存在虚假陈述可能。

最后,对证人或鉴定人的发问也需重视。国外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亨利·贝尔特曾经说过:“如果律师不能提前知道在交叉询问证人时会有什么回答,或者是不能得到预料之中的回答的话,他就不应该冒乱提问题的风险。”证人分为辩方证人和控方证人,对他们的发问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四)精心列好辩护提纲

刑事律师在开庭前要先制定好辩护方案,并列好辩护提纲,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举办案情讨论会,特别是庭前研讨会,根据大家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考虑。最终制定两套以上的辩护方案,辩护提纲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辩护提纲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辩护观点,准备好第一轮辩论的辩护观点,第二轮辩论是根据庭审情况而定的,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注意不要重复说过的质证意见,不能遗漏案件的相关辩点,所提辩护意见要详略得当。

总之,刑事案件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很有必要,只有这样,辩护律师在庭上才有十足的信心,能够充分发挥水平,为案件的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可以对案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充足的准备,刑事律师在开庭前要先制定好辩护方案,并列好辩护提纲,庭前准备好发问提纲非常重要,发问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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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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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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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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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和被告关于案件的证据,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或反驳——这叫质证,还会询问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果需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是否属实”的,此时应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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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民事调解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法庭民事调解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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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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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相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是确定某种权利的状态,或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具有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2)无原告和被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而是因申请人的申请引讼程序的发生。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无与申请人对立的对方当事人,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3)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所作的判决,自送达判决书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4)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依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5)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6)除选民资格案件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非讼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了新情况新事实,根据申请人的重新申请并经人民查证属实,如原判决确已不恰当,可由原审人民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7)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必经过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的几个诉讼阶段。也不适用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某些诉讼制度,以及某些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指导原则。
(8)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时间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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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某些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的有无。它对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及经济状态,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审的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应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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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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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7)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人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需要律师的,一旦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委托律师办理,备好材料,只要在里表现较好,都会获得减刑假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要通知证人,告知证人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告知案件情况,但是不能通过言语或其他手段要求证人作伪证。接下来就需要向审理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书中除了要写明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外,还要包括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以及理由。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准许申请证人出庭,就需要在案件开庭之前向证人做出通知,并告知证人应当将真实情况进行讲述,不得作伪证,并且要告知对方作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例如根据《刑法》规定,证人作伪证扰乱司法秩序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会构成伪证罪,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案件开庭,证人需要填写一份出庭作证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再次重申不得作伪证以及伪证的相关法律后果。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只有让证人出庭时,证人才能出庭,不能让证人在庭下旁听,应该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证人上庭,防止前阶段案件审理影响证人的判断和记忆。
证人出庭是为了作证,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还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如果两方都有证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双方证人对质,法官根据对质结果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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